加强对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机构和项目的教、学活动的管理、监控是确保中外合作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是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高等教育秩序、提升其质量的显著标识。当前,我国有关组织对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机构和项目的教、学活动的管理和监控还比较薄弱,很多停留在人口监控、出口监控上,缺乏必要的过程管理和监控。虽然在《条例》《实施办法》中有关于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机构和项目的教、学活动的管理条款,但大多停留在比较宏观的原则层面,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所以在现行监管体制下难以得到落实和保障。比如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机构和主办中外合作高等教育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向对应审批机关递交完整的办学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的招收学生、教学质量、师资配备、课程设置、财务状况等情况;再比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但至今很难见到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办学报告”,反过来说明有关教育部门和相关高校的依法信息公开程度不够。
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机构和项目的教、学、研活动的管理和监控,必须更新观念、灵活机制、坚持不懈,在建立中外合作高等教育办学质量评估机制的基础上,强化其过程性评估、诊断性评估、发展性评估。一方面,在已有《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法定前提下,应该对其“教育教学”部分的条例进行修订和具体化,待试点成熟后国家应出台中外合作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的规范性文件。比如将评估重点集中到外籍教师的比例和资质、原版教材的数量和质量、专业课程的比例和教学效果、课程内容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外语教学的比例和效果等,据此建立具有较广泛社会公信力的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和保障系统。关于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机构和项目的教、学活动的监控、评估和督导,可以采用自我评估报告、专家抽查进校评估、中立第三方评估等模式,也就是借鉴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认证评估的有益经验,形成教育教学全流程的分项评价、总体评价和考察报告,采用适当方式公布教育教学评估结果,反过来助推其强化教育教学质量全过程、全要素、全时态的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