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约的教化作用
中国历史上各朝代无不标榜以孝治天下,使“老有所养,幼有所教”,统治阶层重视儒家伦理纲常和宗族家法对民众教化,以求达到守望相助患难与共的“三代之治”。吕氏乡约重互助互劝,朱熹重乡约的教化,明清则重乡约宣讲的教化作用。从宋到明清,从民间自办乡约到官倡民办乡约,乡约都在“以儒教的精神感化为其运作的核心功能”。从乡约发展看,朱熹删除吕氏乡约惩罚条款而更重其教化作用,明初里老和清代宣谕也是重视乡约教化,明中叶南赣乡约也不乏乡约的教化作用。统治阶层之所以允许具有地方自治性质的乡约存在,最大原因就是乡约的教化作用对维护统治秩序有利,这不但符合统治者诉求,也契合地方绅士组织乡约的初衷。
(二)乡约的救助作用
历史上除却王朝盛世之外,底层民众大多生活贫苦,因为民众贫苦是一种常态,所以国家救济是救急不救贫。如此以来,地方社会的自我救助就尤为重要,吕氏乡约明确提出患难相衅,尤其是同约之内相助,明代乡约强调乡约与社仓、保甲等结合,这些都是乡约发挥的救助作用。受乡约影响,南宋朱熹建立的义仓和范氏家族为代表建立的宗族义庄对贫弱者的救济,徽州宗族乡约化后对贫弱族人的救济等,要么直接是乡约对贫弱民众的救济,要么受乡约影响的救济。乡约的救济往往是发挥地方自身的力量自我救助,这常常弥补国家救济能力的不足,尤其是灾荒战乱之时。
(三)乡约的维稳作用
从乡约的产生背景看,乡约诞生是为解决当时社会矛盾。例如,蓝田吕氏乡约的时代,根据王安石变法知北宋中后期面临内忧外患形势,且蓝田地处在宋夏对峙的前沿,社会问题应更复杂。与王安石自上而下推行的保甲相反,吕氏乡约是自下而上的地方自治组织,是为解决当时乡村社会面临的迫切问题,如劝善惩恶,御敌防匪,稳定战乱等。明中叶的南赣乡约是直接指向平叛后重建社会秩序,它有明显针对平叛后归顺民众的倾向,官方借助推行乡约实现南赣社会的稳定。清初满清为稳定人主中原统治,在乡约中着重加人宣讲圣谕内容,借助乡约消磨民众反清意识,达到改朝换代战乱后的社会稳定。
(四)乡约的自治作用
乡约最大的特色是自下而上的地方自治性,从吕氏乡约到南赣乡约,乡约作为一种地方自治组织在绅士作用下发挥着自治。从性质上看,吕氏乡约奠定了乡约作为地方组织的自治性,南赣乡约开启了官倡民办成熟乡约模式,但是明代乡约性质依然是地方绅士主导下的乡间自治性。从组织上看,乡约的约正、约副等人均由乡间德高望重者出任,乡约是由绅士代表的地方自治,尤其是明中叶后得到官方认可,乡约在乡间更是大范围发挥自治作用。再次从皇权统治看,封建时期的“皇权不下县”也给地方留出自治空间,乡约推行的教化民众、患难相衅、移风易俗等有利于国家统治,乡约发挥的自治稳定作用与国家追求的统治长治久安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