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国家,环境税并不是某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一些税种的统称。从开征环境税类的主要国家来看,大多数的发达国家的环境有关的税种包括以下四个方面:能源税类、交通税类、污染税类和资源税类。针对不同的税类,每个国家的税收收人的分配也是不同的。
下面主要总结几个OECD国家环境税类的税收分配的模式。具体的模式可以分为地方税、共享税这两种税收分配的模式。
环境保护税纳入地方税
水污染:几乎所有的OECD国家都把水污染税纳人到环境保护税制体系中,欧洲大多数的国家在19世纪70, 80年代就引人了废水税。对于已经开征水污染税的国家,例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大多数都是由州政府或者省级政府征收后,所获得相关税费全部纳人当地的财政。
固体废物排放:OECD的国家也会对一些固体废物的排放和处理征收税费,例如城市废物处理费、废物处理税费等,这些相关税费的收人也大都交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地方政府对固体废物的排放拥有“定价权”,可以根据当地环境的实际影响情况征收。
噪音污染:对于噪音污染,大都发生在特定的地点,例如大型机场、大型的制造工业企业等,因此,大都由当地政府根据噪音的程度进行征收,专款专用,针对噪音污染设置一些防护措施。
环境保护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对于大气污染,大部分国家除了开征二氧化硫税、氮氧化物税等,也对柴油和石油等燃烧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污染产品征收污染产品税。石油这类的污染产品税大多同时被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征收,收人共享。不同等级的政府对同一应税物品依据各自不同的税率征收,各自获取税收收人。
从有限的OECD国家的环境有关税种的征收以及收人分配模式来看,几乎所有的税种都以地方税或者共享税的形式存在,只有几个开征臭氧层保护税的国家该项收人属于中央税。这是各国充分考虑到环境治理的事权由州政府或者省级政府承担这一现实问题做出的决策。州或者省级政府有权自己根据支出需求来开征相应的税种,收人归州或省级政府所有。
从税种属性看,我国环境保护税适宜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根据上述理论与实践的梳理,从税种本身特征、环境治理事权划分等角度进行分析,本文认为我国的环境保护税适宜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主要原因如下: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环境保护税适宜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按照2016; l}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环境保护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已经逐渐清晰,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跨区域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如全国性的荒漠治理、水土流失治理和大江大河的治理等,而地方政府主要承担本地区的环境和生态保护工程以及城市环保公共设施等。在有关环境治理的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渐明确后,环境保护税适合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从生态环境属性来看,环境保护税适宜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生态环境具有地方性与跨区域性的特点,与公共品层次性相适应,环境保护税适合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对具有地方性的环境治理,如固体污染物的治理、噪声的处理等,应该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因为地方政府更清楚情况,能提供更适宜的治理方案。对具有跨区域性的环境污染,应该主要由中央政府提供,因为中央政府能起到较好的宏观调控作用。由于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环境污染的程度也不同,中央政府的加人,对环境治理起到宏观调控作用,有利于实现地区间横向公平。
从税种的属性来看,环境保护税适合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根据马斯格雷夫提出的税收划分标准,有利于宏观调控和再分配、税基流动性强的税种应作为中央税,税基流动性差、征管难度大的税种应作为地方税。在《环境保护税法》中,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设定在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污染物和噪音这四大税目,相对来讲税基流动性比较差,征收范围比较广,而且其中部分污染物具有区域污染的特性,有的则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影响范围覆盖全国或者跨区域,对整个宏观经济及产业都会产生影响,如二氧化硫排放、水污染等。从这个角度看,环境保护税适宜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环境保护税作为共享税体现了政策延续性
就目前来讲,我国排污费的划分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参照的是2003年修订完善开始执行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中规定,排污费收人要按期缴人国库,国库部门负责按1:9的比例对收人进行划分,10%作为中央预算收人缴人中央国库,作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剩下90%作为地方政府预算收人,缴人地方国库,作为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从政策延续的角度来看,目前排污费的收人可以延续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做法,如果贸然改变相关收人的分配关系,将所得收人设置为中央税,则会影响地方积极性。因此,不仅宜将环境保护税列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而且在划分比例上应向地方政府倾斜,这样有助于消除地方政府对改革的阻力,调动地方政府治理环境的积极性。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力状况考虑,可以考虑1等环境保护税收入先划归地方政府
但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收支状况和提高环境保护税征管效率的角度考虑,在环境保护税开征后可以考虑暂时将收人划归地方政府。
将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划归地方政府,可以提高地方政府治理环境积极性
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缺口呈现扩大趋势。以2005-2014年为例,地方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始终高于地方财政收人占总财政收人的比重,2005年地方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74. 1%)比地方财政收人占总财政收人的比重(47. 7% )高出26. 4个百分点,2014年地方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85. 1%)比地方财政收人占总财政收人的比重(54. 1%)高出31个百分点。这种状况制约了地方环境治理能力的提高,抑制了地方政府治理环境的动力。将环保税收人全部归为地方政府所有,增加地方政府税收收人,可以一定程度弥补地方政府收支缺口,增加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将环保税收入划归地方政府,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税征管效率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需要税务机关、环境保护机关等相关机构合作。其中,税务机关负责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环境保护机关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为了能够高效地完成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减少偷税、漏税等现象,需要两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平台。而上述两个部门的密切合作,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协调指挥。将环境保护税收人全部归为地方政府,可以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为不断提高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效率提供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