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守英等人在湄湄潭的调研还发现:无地农民收人比有地农民收人更高,有“无地农民”户比无“无地农民”户的收人更高,从而进一步论证了湄湄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制度的正确性。这种解释也让人觉得非常困惑,而且这样的结论同样也是非常片面的。
其实,不用说湄湄潭,就是在绝大多数中西部农村,有较多家庭成员在外打工的农民家庭普遍要比有较少乃至没有家庭成员在外打工的农民家庭收人要高,这是一个基本常识。目前,在家务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日常生活(吃住和娱乐)的自给自足;二是老年人的低成本养老;三是小孩的低成本抚育。简单说就是降低了农民的货币支出—尽管很难增加农民的货币收人。用农民自己的话说:“搞农业就是图个温饱,虽然挣不了多少钱,却可以少花钱。”农业收人及农村隐性收人是农民务工收人的重要补充。
回到上面的思想实验。虽然王五家没有土地,但王五家的打工收人却相当可观。因此,王五从打工的收人中拿出一部分弥补土地收人上的损失之后,仍然比有地的李四家的收人要高。表面上看,好像是土地的差别导致了两家收人的差别,但其实两家的劳动力状况是不一样的。王五家的劳动力显然比李四家的劳动力要多,不能忽视劳动力这一因素对收人的影响。
因此,需要在同等劳动力状况下比较王五家和张三家的总体收人状况。如前所示,王五家的货币收人虽然比张三家的货币收人要高,但由于没有土地产生等帮助减少货币支出,王五家的开支也比张三家的货币支出要高。刘守英等人认为:如果在同等劳动力状况下,王五家比张三家的打工收人高,并且这些更高的打工收人比张三留在家里务农的收人还要高(比如,王五家6个劳动力可以挣到4个单位的收人,从而超过了张三家的务工收人水平),那么就能够证明无地农民比有地农民的收人更高了。然而,在同一个劳动力市场上竞争,凭什么王五家的人均打工收人就要比张三家的人均打工收人高呢?当前,农民外出务工主要分布在劳动密集型行业,技术含量较低,这就决定了同等劳力状况下的农民个体之间的差别并不是很大,他们在外务工的收人水平也不可能相差很大。同为一个村且身体素质差不多的农民,王五究竟有什么样的独特优势能够比张三在同一个劳动力市场上更具有竞争力呢?
显然,如果只是把李四和王五家的收人状况进行对比,然后就得出无地农民比有地农民的收人要高的结论,肯定是不正确的,至少是很片面的。如果把王五家和张三家的收人状况进行对比,就会发现:有地农民比无地农民收人更高,这是与前者完全相反的结论。笔者在各地的实地调查也发现,虽然农民的务农收人部分占农民的货币收人的比重越来越小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农业收人对农民的总收人以及生活质量的重要性降低了。土地不仅为农民进城失败提供了最后的保障,而且在现实中也降低了农民日常生活所需及赡养老人和抚育孩子的成本。但这笔收人往往很难用货币来衡量,所以在进行农民收人调查统计的时候,往往也很难体现在具体数据上。这样农业收人以及农村的隐性福利对农民的重要性被严重低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