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购物合同的界定及相关概念辨析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0日

微信朋友圈购物合同的含义

微信是腾讯公司推出的一款产品,根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将微信的含义界定为腾讯向用户提供的跨平台的通讯工具。微信是通常被人们普遍使用的聊天应用系统之一。微信朋友圈是好友之间分享各种状态的一个功能平台,是微信软件的功能之一。微信朋友圈购物是指通过“朋友圈”进行营销购物的行为,卖方通过朋友圈功能发布售卖信息,在其微信中的“好友”看到发布信息后而有意购买并与之进行交易。微信朋友圈购物合同即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达成交易的民事协议。

1.1与微信公众号购物的辨析

微信公众号相对于个人账号而言,指用于给企业和组织提供业务服务与用户管理、或为媒体和个人提供信息传播方式的服务平台。微信购物公众号包括两种形式:第一,已有购物网站或企业为推广销售而在微信上注册的公众号;第二,个人营销商品而注册的公众号。通过这两种方式进行的购物均属于微信公众号购物。

微信朋友圈购物与微信公众号购物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相同点在于,它们均需要通过微信平台进行交易,从而完成购物活动。无论是微信朋友圈还是微信公众号,均是微信所包含的功能。其主要区别表现为:

(1)与企业或已有购物网站公众号的区别

微信公众号购物是其他已有购物网站或企业为推广销售而在微信上注册公众号并营销的行为;微信朋友圈购物则是直接在微信本身已有的功能上进行交易的行为。

其他购物网站或已有公司为营销产品而专门申请的微信公众号,如,“唯品会”原本是一个专门性的购物营销网站,其在微信中的公众号就是这种J清况的典型代表。当购物者在通过该微信公众号进行购物时,其页面会直接跳转至“唯品会”购物网页。其与通过“唯品会”原网页进入购物的唯一不同,是支付方式的首选项的不同。通过微信进入“唯品会”购物(称为“唯品会微信商城”)的支付方式为被特意标明的“微信安全支付”和待选的“其他支付方式”和“货到付款”。而通过直接进入“唯品会”购物,支付方式被特意显现的是“支付宝”支付。简言之,在使用该情况下的公众号购物时,这种意义上的微信购物和其他专门性网站的购物的区别仅是在支付选项中多出“微信安全支付”和其他支付方式排列顺序的不同。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的购物和通过第三方官网购物并无本质差别,属于非真正意义上的微信购物。

(2)与个人营销公众号的区别

微信公众号购物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个人出于自主创业等原因而开设的营销购物公众号。通过此种途径的微信购物,可通过系统给出的选项进行购物操作,其流程则类似于其他已有的或已形成规模的购物网站的操作。如,在进入某一购物公众号后在购物时进行如下的流程操作“购买一选购一结算一查看动态”。这种微信购物的不同之处,仅在于后期物流跟踪情况的具细问题,与在其他专门性购物网站进行购物的方式也无本质差异,亦属于非真正意义上的微信购物。

微信朋友圈购物作为新型的购物方式,是真正依赖于微信的特点和功能进行的购物行为。作为新型的购物方式,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微信购物。

1.2与“发现”功能下购物的辨析

通过“发现”功能下购物与通过微信朋友圈购物的相同点在于:二者均是通过微信平台进行交易,均属于微信本身所拥有的功能。

其主要区别在于:通过“发现”之下的“购物”功能进行购物时,则直接转至“京东购物”网站。“京东购物”网站则是已经规范化和专门化的购物网站,其与“淘宝网”和“唯品会”类似,且已有具体的规则进行规范。通过该项下的购物可以按照从一般专门性的网络购物平台进行购物的法律规制予以调整。通过微信朋友圈购物,则是一种新的购物方式,没有专门相应的规则来调整。

由上,微信购物是根据微信特色和功能所产生的、微信所特有的且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所规制的一种新型购物方式,笔者将其界定为真正意义的微信购物。非真正意义的微信购物,虽然其购物行为也可通过微信(如京东平台购物等)或需通过微信进行(如自主创业的公众号购物),但从购物运作方式分析,其在本质上与从其他类似和专门性购物网站购物模式并无区别,对通过该类功能购物行为的规制可以参照与之相似的购物网站进行。上述三种购物方式都是通过微信进行的交易,但是通过不同的功能进行购物,所受约束平台和交易所需遵守的规则有所不同。

可见,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的营销购物与通过“发现”之下的“购物”功能进行购物,均不属于真正意义的“微信购物”。本文的微信购物是指真正意义的微信购物,即微信朋友圈购物合同,亦指狭义上的微信购物合同。

微信朋友圈购物存在的主要风险

随着微信朋友圈购物方式的普及,通过微信朋友圈这种新型方式进行购物而导致的问题也浮现出来。实践中,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购物时,有关合同的主体问题凸显。

2.1 微信账号被盗用

微信账号被盗用后,通过利用其中的好友信息,在被盗用者的“好友”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者在朋友圈中发布相关商品信息,并使得这些“好友”基于熟人关系而进行购物。交易达成后,便会产生合同履行方面的相关问题。在盗用者尚未被发现或揭露时,盗用者对该交易可能处于两种侵犯对方权利的行为:

第一,盗用者基于欺诈心理而利用“好友”功能和商品信息达成的虚假交易。在对方基于对熟人或“好友”的信任心理通过网上转账等方式付款后,盗用者达到欺骗钱财的目的。实际上却处于没有真实货物和不会真正发货的状态。这样,在盗用者被被盗用者通过其他方式揭发这一事实之前,该被盗用者“好友”功能下的其他微信使用者基于一般社会心理和事实状况会信任该使用者,即为该微信注册者,也即微信账号的被盗用者。而正是基于这样的心理而达成与该盗用者的交易,从而订立了受欺诈的合同。对方得知真相时,其在交易中的损失,虽然通过行使可撤销权方式予以救济,然而,此时受损害者在交易时信任盗用者也即使用者为微信注册者,其根本无从得知该盗用者的真实信息。这也正是缘于微信朋友圈购物合同主体的特殊性,致使对受损害者的救济方式在实现时出现了漏洞。

第二,盗用者基于交易心理并产生真实交易中的问题,包括明知假货和真品质量的问题。在被盗用者揭露该事实之前,交易对方收到货物并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问题时或因物流原因而未收到货物时,必然会找该交易者进行解决,然而该交易者并非为其信任的微信账号的被盗用者(通常情况下为微信注册者)。该盗用者为规避义务和责任而进行盗用账号交易时,对方的权利必然会遭受侵犯,在合同履行中受有财产性损失。此时,当事人基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时,亦会在被损害者权利需要真正实现时出现问题。

2.2 微信号转让后信息泄露

微信号(也称微信账号)的注册者出于各种原因将微信号让与他人。从表面上看,只是简单的让与行为,但若受让者将该微信账号用于微信交易行为,则亦会出现合同主体不明确和合同履行方面的问题。

微信号被转让后,受让者将获得让与者微信号中所包含的大量有关其好友的信息。对受让者来说,其通过微信号受让行为获得了大量的客户资源和信息。而对于该微信号项下所添加的好友来说,其对该微信号使用者的变更却不知晓。当交易发生时,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将会出现,同时对于随后合同的履行也会带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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