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通过对111份司法建议进行分析发现,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法院试图通过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公共政策调整和敦促预防三种方式来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1 通过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来助推社会管理创新
如上文所述,由于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因此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意味着法院应当通过一定的途径来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司法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道德劝说性,有助于维护被建议单位或部门的“面子”。因此,法院愿意采用这种温和的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式来助推其管理创新。例如,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激增的现实向该县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降低信贷门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改善投资环境,适当放宽资本市场准人条件;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趋利避害;规范民间借贷,遏制非法经营获得。玉环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县长王国忠作出批示,分管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制定规范民间借贷,给融资热降温的具体措施。通过多方面的努力,该县有效预防了民间借贷案件爆棚现象的发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政府部门为商业目的对外出具承诺函的问题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广东省人民政府全面清理对外担保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广州海事法院就保护国家矿砂资源、降低河道采砂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向广东省水利厅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河道主管机关履行河道采砂审批职能。
2 通过推动公共政策调整来助推社会管理创新
这种方式强调相关部门应当调整相应的公共政策,修改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功能性审查。例如,在审理“福州四家企业诉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要求撤销税收处理决定并退还出日退税款的税务征收行政诉讼案”中,法院针对现有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税务处理行为的程序规定存在交叉重复的状况向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税务机关及时上报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促进完善税收方面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把《出日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和《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在程序和适用方面的衔接问题层报给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下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解决了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在程序和适用方面如何衔接的问题。同时,废止了2008年5月14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北磅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过程中,针对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办理确认工伤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向该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工伤认定。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司法建议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北磅区工伤认定业务流程及标准》。北磅区人民法院还通过司法建议督促相应机关修改和完善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土地征收、房屋登记管理等领域的制度和政策。
3 通过敦促预防来助推社会管理创新
与西方国家法院不同,我国法院除了具有事后救济的功能之外,还具有事前预防的功能。甚至在有些情况下,法律的预防功能要比法律的事后救济功能更为重要,即“防患于未然”。法院往往会采取敦促相关单位或部门积极采取相应预防措施的方式,促进相关单位或部门管理工作的创新。例如,在审理“被告人王忠朋诈骗案”的过程中,针对非实名卡市场管理混乱的问题,法院向中国移动通信总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目前市场上存在的非实名手机卡用户限期进行实名登记,从而有效预防诈骗犯罪的发生。又如,2013年1月4日,河南省‑_考县城关镇一民办收养场所发生火灾,造成7名孩童死亡。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向区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民政局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养老院和敬老院的管理,及时有效预防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