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经验与本土融入的偏差
目前,国外现有的终身教育法规普遍采用“终身学习”一词。通过对最近十几年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文件,以及其他文本或刊物的研究发现,使用“终身教育”这一概念的频率越来越小,而“终身学习”则越来越被广泛使用和认可。随着国际社会对终身学习政策的推进,我国对终身学习的引用也逐渐增多并有超越终身教育的趋势。然而在立法层面,国内普遍采用“终身教育法”而非“终身学习法”,原因在于终身教育法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功能。那么,广州市应该采用“教育法”还是“学习法”呢?是与国际理念接轨还是与福建、上海等地一致呢?这需要根据广州市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法律名称。
(二)终身教育政策概念模糊
终身教育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贯穿人一生中的各个阶段所受的教育,具有持续性、整体性、全面性等特征。其概念的内涵宽泛,因此必须在法规正文内容之前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然而,与终身教育相似或相近的概念亦不少见,如“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回归教育”等,甚至在同一政策文本中交替出现。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然而,学术界认为“终身教育”概念应是包含“国民教育”的。这种将“国民教育体系”与“终身教育体系”并列的做法引起了学术界与社会较大的困惑。因此,广州市终身教育政策中的概念应如何界定需要专家学者们仔细斟酌。
(三)终身教育法制不健全
尽管广州市有其他相关法律陆续颁布,也曾屡次提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却没有一部正式的法规详细规定终身教育的性质、经费投人、统筹管理的机构、行政部门的职责等。虽然广州市的社区教育、老年教育、职业教育等有所发展,但是却无法可依,并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终身教育机构的性质,对于经费的筹措、使用也没有明确的规划,相关政府部门职责不清,影响了终身教育的发展。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和经济条件、教育事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广州市在终身教育法制领域却近乎空自。这直接影响到广州市相关发展规划目标的落实以及教育发展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