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正义观之科学思路,首先须明确建构这种新型正义观的坐标是什么。自古至今,在确定建构社会正义观坐标的问题上,出现过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判别是否正义的坐标是人的观念;另一种观点认为判别是否正义的坐标存在于现实的历史之中。前一种观点是非马克思主义的唯心主义思辨正义观的主张,即他们认为,正义观属于人的意识范畴,产生于意识的内部,与意识之外的世界无关。后一种观点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的主张。马克思并不否认正义观属于人的意识范畴,但他在人的意识来源问题上与唯心主义截然不同。马克思认为正义观作为一种社会的价值规范是历史的产物,而不是纯观念思辨的产物。依循马克思的历史正义理论,我们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正义观的坐标也不能在观念的世界里找寻答案,而必须深人到现实的历史中去挖掘。
马克思所指的“历史”是指人类社会的劳动实践史,这其中包含着由浅人深的三层意思:(1)历史是社会的历史。在马克思唯物史观的视野里,社会与历史是两个联系紧密的概念,社会是历史的横断面,历史是社会的纵线条;历史在静态中的每一个点上表现为社会,社会在动态的时间延续中则表现为历史。(2)历史是人的历史。因为社会是由人组成的,即人是社会的主体,自然由社会延续而成的历史的主体也应该是人,即人既是社会的主体、也是历史的主体。(3)历史是人的劳动实践史。因为人是社会和历史的主体,不仅仅意味着社会和历史是人的简单集合,更意味着人是社会和历史的“剧作者”,换言之,社会和历史是人的作品。在马克思唯物史观的视野里,社会和历史不是人的观念的对象化,不是由人的思想和精神创造出来的,因为人的思想、精神或观念还有一个现实来源问题,那就是人的社会劳动实践。马克思曾说过:“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更替,每一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的环境下继续从事所继承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变更旧的环境。”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历史不过是在人的实践活动的基础上旧的社会环境的不断改变与新的社会环境的不断生成。历史在本质上是由人的需要以及为满足人的需要而形成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物质联系在时间延续中的链接。在理解了马克思的“历史”的真实含义之后,我们才能深刻洞悉其历史正义观的思想精髓。社会规范具有历史性,社会的正义观念、正义原则等从属于社会规范,因而,社会正义观也具有社会历史性。一般来说,一定社会阶段的正义观念或基本原则都会对其所处社会历史阶段下社会成员间利益关系具有基础性的合理规范功能。照此推理,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任何一种正义观都不可能跨越历史时空,都不可能具有永恒性。这也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深刻揭示过的道理:“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在马克思看来,历史就是一部人类社会的劳动实践史,因此“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依循此路,在其成熟之作—《资本论》中,形成了历史正义观,其核心思想是“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马克思历史正义观的根本观点即是指正义必须与历史的社会生产方式相一致,这就将衡量社会正义规范的坐标降到了现实的社会地基之中,从而走出了思辨正义的困境,否弃了历史唯心主义,并与资本主义国家宣扬的“终极正义”或“永恒正义”理念无涉,使我们避免陷人建构一种永恒正义观的檐妄之中。
马克思历史正义观对我们当前建构社会主义新型正义观的深刻启示是:社会生产方式是判别社会正义的根本坐标,与生产方式相一致的,即为正义,否则就是非正义。因此,建构社会主义新型正义观的坐标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生产方式。毋庸置疑,社会主义新型正义观也具有历史性,它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生产方式高度契合。那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方式具有怎样的基本特点呢?概括起来说,大致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其一是社会生产力水平呈现多层次性和低水平性,其中包含有现代化的大机器工业生产方式,也存在有相对一部分落后的主要依赖大量劳动力投人的传统生产方式(如农业领域);其二是社会生产关系(主要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结构)的多样复杂性。现阶段,我国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为重要组成部分;其三是经济体制上的兼容性,即实行以市场经济体制为主的资源配置方式,同时辅以计划手段的国家宏观调控。这其中,市场配置资源手段的运用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辅以政府的宏观规划,履行宏观调控的基本职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观建构必须深人契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方式的上述三方面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