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医学的研究计划至少有以下两点与寻常的临床试验不同:其一,这一空前宏伟的研究计划将包括许多的研究和医疗单位、科研和医疗部门,以及广阔的地区,以我国建立百万人的研究队列为例,将涵盖华东、华南、西南、西北、东北等地区;其二,精准医学的研究将是一种转化医学的研究,从实验室的板凳( bench)一直延伸到病人的床边(bed-side ),用我们的习惯用语,就是“一条龙”式的研究,这种研究将是把基础研究、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实施性研究(implementation research,实施性研究是促进临床试验成果系统地应用于常规临床实践,其中的研究不再受控的了,而是在现实世界中的研究,要研究情境、医生行为对有效应用临床试验成果的影响,以及消除阻碍推广应用障碍的方法。)整合起来。由于这些特点,我们寻常的伦理审查也许就不能满足要求了。第一,由于精准医学的研究将会有众多的来自不同机构、部门和地区的单位参加,不能依靠原有的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逐一去审查研究方案,一则他们可能缺乏所需专业知识,二则肯定效率低下,影响研究进度,因而需要成立一个专门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去审查研究方案。第二,目前我国的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多数是在研究开始前审查研究方案,这种情况被称为“先验审查”,如果不发生不良事件,基本上对研究过程再也没有审查监督工作。也许有些机构伦理委员会过问一下研究结束后,如果试验药物安全可靠,如何使参加试验的病人尤其是参加对照组的病人能够合理得到这些药物。但在精准医学研究中,由于采纳转化医学研究方法,某个层次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可能要进人研究空间(research space),审查研究的效度( validity)。例如目前的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不审查动物实验的效度,结果使一些动物实验效度不高的试验药物进人临床试验,安全性和有效性均不满意,浪费了资源,影响了研究进程。因此在精准医学的转化医学中,可能要求某个层次的伦理审查委员会要审查动物实验的效度。同时,人们发现,通过临床实验的检验,安全有效未能及时推广应用,因此在临床实验结束后,再进行实施性研究,而在实施性研究中会发现其中有些活动会使研究与非研究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提出了在某些研究中受试者是谁,是否需要受试者知情同意,是否需要伦理委员会的批准等以前没有遇到过的问题。
由于这些特点,我国现行的《药物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试验伦理审查办法》可能没有完全涵盖精准医学研究计划提出的伦理和管理要求,需要就精准医学研究制订暂行的“伦理准则和管理办法”。研究伦理体制化的要求,是建立相关的伦理框架,其中首先是要制订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法规,然后是建立相应的机构如伦理审查委员会来按照制订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和监督,最后是在卫生或科研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就治理角度来看,管理这一庞大而宏伟的研究计划需要在科技部下面建立专门的指导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我国许多相关单位及其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不知道我们的审查是要遵照我国的法律法规进行的,需要学习国际组织的研究伦理文件以及其他国家(例如美国)有关研究伦理的法律法规,并将其中优秀成果吸收到我们的法律法规之中,但我们不是遵循他国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找个外国的私人认证机构来认证,而他们对我们的有关研究伦理的法律法规一无所知,岂能保证伦理委员会和伦理审查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