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完善运动员商业管理运行制度
引人市场机制无疑可以大力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增强我国体育自身造血功能,然而引人市场机制远不是现在体育机构下属的管理中心从事的事情所能囊括的,它需要专业的体育商业机构的参与。改变国家体育部门大包大揽的管理方式,将运动员的商业开发分离出来交给市场运作,应是我国体育机制改革的方向。另外,基于我国国家运动员的特殊身份,有关单位还需要制订一套在新形势下对运动员商业活动进行有序管理的更加完整、合理、详细的规章制度,在权责范围、利益分配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它应该有利于运动员体育价值与商业价值两者的最充分开发。现如今,体育和商业从未像现在这样紧密的结合为一体
笔者认为现存的这种管理体制对运动员的管理商业运作僵化,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抑制了我国体育的产业化与体育经纪行业的发展。同样是姚明,在国内无人问津,到了美国就身价暴涨、炙手可热,这得益于美国体育拥有一套极为成熟的商业运作机制,更暴露了我国对体育明星管理开发上的滞后和我国体育市场机制的缺位在肯定国家投人起到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应该肯定运动员个人的努力和作用。如果个人商业活动收益需要返还国家队一部分,那么国家队的商业开发收益分配中,是否也应该对明星运动员的贡献有所体现?明星运动员进行个人商业价值开发,从实现体育多元价值、发展体育产业的意义上来说也是应该的。同时,在体育改革进程中,未来体育人才培养将有多种方式,应该更多引人社会团体和市场投人,将“举国体制”的作用更大化得到发挥。
2 快速建立健全中国体育界“经纪人”制度
中国体育可以创造巨大的商业价值,如果运动价值能够获得实现,运动就产生相应的效益,这样对我国这个发展中国家来说节省了大量的发展资源。但是问题在于,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管理中心管的是运动训练,却把商业开发的权利也揽在手上,实质上当上了“国家经纪人”。其实,商业开发并不是各管理中心的能力所在,他们也缺乏运作精力和相关的专业知识。目前不少中国几乎就没有开发体育明星商业价值的传统。尽管有所认识的管理部门也曾做出过一些尝试,比如体育总局的绝大部分管理中心都成立了负责市场开发和相关商业谈判的部门或公司,但一方面由于人员素质不够专业,再加上历来金牌战略、成绩至上思路的主导,商业价值的开发工作明显不力,缺乏整体长远的战略和有章可循的制度。因此,尽管我国也不乏既有精湛竞技水平又有极大商业价值的运动员,但至今未能催生出我们自己的“超级巨星”。由此可见,在中国体育界,引人“经纪人”这一概念是切实可行和必要的!
结论与建议
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迅速发展以及我国运动水平的提高、运动员的商业活动日益增加,对开发体育无形资产、实现运动员自身价值具有积极意义。如何处理好运动训练和商业活动的关系成为运动队管理的新课题。既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加以制止,也不能本末倒置,置运动队的根本任务于不顾,采取放任态度,影响运动队伍的正常管理和任务的完成。因此要正确认识运动员的商业价值的构成,在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的管理中,要紧紧围绕国家利益、国家队任务这一核心,同时也要依法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国家队的主要任务就是完成好训练竞赛任务,为国争光,因此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必须有利于训练竞赛任务的完成,有利于运动水平的提高和项目发展,不影响运动队正常的训练管理秩序
其次要正确处理好运动员商业活动中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一方面要在合理分析运动员商业价值构成的基础上进行适度的政策引导,比如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的运作程序、收益分配等问题均做出了原则规定;另一方面,对于运动员商业活动中涉及的运动员个人的民事权利,不宜简单限制和剥夺,应当创新管理模式,采取适当方式—通常是采取签署运动员合同的形式,在相关政策的指导下,确定和理顺运动员和管理单位之间的权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发明星运动员商业价值应该探索出一条竞技体育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且符合中国国情的出路。国家出巨资培养了体育明星,如果其商业价值无法充分实现,对国家来说也是一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