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康德对于实践理性精神的倡导从一开始就是不走寻常路的,因为他与大多数肯定实践理性精神的哲学家不同,却与否定实践理性精神的休漠相近。他明确主张:虽然理性在道德领域也能为人们提供各种具体的经验知识,但正像在其他领域一样,它的肯定性功能仅仅局限于“现象界”,一旦指向了像“自由意志”这样的“本体之物”,“就完全正当地被剥夺了知识的一切积极意义”,甚至不足以确定后者存在的真假虚实,以致我们只能出于“完全必要的实践运用”或“实践利益”的考虑,“设定”后者作为“道德和宗教的基石”—也就是他自己承认的“不得不悬置知识,以便给信仰腾出位置”。
从这里看,当康德尚停留在“纯粹理性(思辨理性)批判”之中时,他已经严格限定了理性作为一种认知能力在实践领域发挥积极效应的边界,以致将自由意志当成了某种类似于上帝或灵魂不朽的神秘之物(或者说是“理性认知难以把握”意义上的“非理性”之物),虽然在实践上应当相信,在认知中却不可理喻,结果不仅堵塞了“理性”凭借“认知”在“实践”领域确立主导地位这条苏格拉底以来的公认通道,而且还潜藏着后来叔本华提出非理性的意志主义哲学的理论契机。
当然,这种对于理性作为认知能力的严格限定,并没有妨碍康德在从事“实践理性批判”的时候,围绕被“设定”的自由意志展开进一步的理论探讨,甚至还从他自己的规范性立场出发,有力地彰显了它在道德实践中的原点地位:在这个世界上,只有遵循“绝对命令”的自由意志亦即“良善意志”才是唯一无条件善的东西,其存在不但不取决于“思辨理性”能够获得的知识,而且还构成了人们用来评判像明智、自制、深思熟虑这类通常被认为是基于理性知识的个体德性是否有资格在道德上称之为“善”的终极标准。我们从中不难再次看到康德受到休漠影响的深刻烙印,因为后者同样强调:道德上的善恶区别并不取决于理性,甚至“也不是为理性所察知的”,而是“以某个独立的存在者为前提,这个存在者仅仅依赖于意志和欲望”。
不过,如果我们以为康德这样把理性认知与自由意志分隔开来是为了放弃实践理性精神,那就错了。事情的另一面是:康德不但主张“凡是我们称之为善的,必定在每个有理性者的评判中都是欲求能力的对象”,从而像亚里士多德一样承认了理性在区分善恶方面的关键作用,而且还明确宣布优先于思辨理性的自由意志直接建立在“纯粹实践理性”的基础之上,强调“真正的最高道德原则无不独立于一切经验,只以纯粹理性为根据”。结果,对于“自由意志”几乎是一无所知的“纯粹理性”,居然又构成了“最高道德原则”的立足根基。
这样,康德就以一种相当奇特的方式展现了实践理性精神的内在悖论,给我们留下了某些颇有意味的深度悬疑:倘若我们只是在“认知能力”的核心语义上理解“理性”的概念,尤其是像他那样明确承认“认知(思辨)理性”与“实践理性”本来就是同一个“纯粹理性”,仅仅在运用上有所不同而已,那么,“认知理性”难以把握的自由意志在什么意义上还可以说成是植根于“纯粹理性”的呢?如果说人们作为“有理性者”连“自由意志”这个道德实践的内在源头本身是否真实存在都搞不清楚,他们凭借如此疲软的理性能力得出的评判即它所欲求的经验对象是善还是恶的认知性结论,又该怎样让“理性”在“实践”中真正发挥出决定性的主导效应呢?一言以蔽之,假如预设了“本体之物对于理性来说不可知”的前提,断言自由意志及其产生的种种行为是“实践非理性”的,岂不是要比断言它们是“实践理性”的更为顺理成章吗?
综上所述,由于明确主张自由意志是理性无法认知的本体之物,康德很难像以往的西方哲学家们那样,通过强调“把理性知识运用于实践”的公认途径倡导“实践理性”的哲理精神,结果让自己陷人了走向“实践非理性”的理论窘境。或者以更有反讽意味的方式说,当他强调的“有理性者为自然立法”导致了本体之物的“非理性化”的时候,他强调的“有理性者为自己立法”也相应地导致了实践领域的“非理性化”。事实上,康德在把“理智世界”定义为“只服从理性规律”的自由而自律的“目的王国”时,又宣称“人就其纯粹的能动性而言属于理智世界,但对于这个世界却没有进一步的知识”,已经十分清晰地展现了这个悖论的深度意蕴了:如果说人们对于“理智世界”本身并不能形成多少有实质性意义的“理性知识”,以至于有点类似于盲人摸象,他们又怎么能够在这个“目的王国”里,通过“服从理性规律”来实现自己的自由而自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