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上半叶的民间调解及有效性因素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3日


一百多年以来,中国社会开始经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有关纠纷解决机制也发生了极大变化。20世纪上半叶中国战事不断,出于战争需要,国家权力竭尽全力下延至基层社会,以便控制基层的一切资源。官府对基层社会治理的态度发生一百八十度大转弯,不再支持宗族,并将宗族作为打压的对象。这一点无论国民党还是共产党皆是如此。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推行乡村重组,“与家族和村社有关的传统观念和制度也成为攻击的目标。中国共产党人早在大革命时期就将铲除封建族权、没收公共族产、打击土豪劣绅、批判封建道德等列为革命的重要内容,宗族和土豪劣绅一起成为革命的对象。这一时期的民间调解情况如何?

宗族被打压,宗族治理所具有的基本因素即宗族调解的基本因素遭到破坏。宗族作为组织体被打破,族长和宗族认同作为革命对象一再受到批判和妖魔化,大片义庄、义田被没收或盗卖,更重要的是,没有人再像他们的先人一样向宗族捐献财产作为家族共有基金了,加之普通农民破产陷入贫困化的境地,宗族所具有的互助互济功能丧失了物质基础。家法家规被当作封建栓桔被打烂,宗族调解所依赖的主要因素都被消解,宗族调解日渐衰微。

乡里调解也发生了变化。政府权力向基层的延伸,一方面打破了原有的乡里治理功能,另一方面企图建立起政府主导的调解体系,作为基层控制的组成部分。南京政府通过了沤自治施行法》、侈镇自治施行法》,规定区、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规定成员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平素具有信望的公正人担任,由区、乡、镇公民中选举产生。但是,这样的规定遭到梁漱溟先生强烈批评。在梁漱溟看来,传统的乡约是一个伦理情谊化的组织,是以人生向上为目标一个组织。而地方自治法律完全是只注意事情得到一个解决,对于乡里子弟毫无爱惜之意,是一个很粗硬的办法,这样做只图眼前事情的解决,而不顾生活向上好学求进步}3]实际上以政府为主导的调解与乡里调解相比,不只是梁漱溟先生批评的价值取向上差别,调解因素也发生变化。其一,乡里调解的调解人是乡绅,而政府为主导的调解委员会虽然要求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平素具有信望的公正人担任,但由于土豪劣绅把持地方政权,实际上调解委员会也由他们充任。其二,乡村控制使村庄成为赤裸裸地收税机器,物质的缺乏自然减弱了对乡民的扶助,村庄的扶危济困功能消弱。其三,调解组织带有浓重官方色彩,对纠纷人脾气秉性、争执缘由、表面争执背后的真正诉求、可以接受的限度等细节问题,不一定非常了解,加上有程序限制,经费保障问题,以及调解方法不灵活,这反而遏制了调解优势的发挥。如河北省定县曾经成立息讼会调解纠纷:“息讼会是民国十二年十一月成立的。目的在调解讼事。成立时各机关领袖均为会员,设正会长副会长各1人,管理会中一切事务;设评议员2人,评议一切事务;设事务员2人,办理会内杂务及账目;设文犊1人,书记1人。民国十四年三月改组。成立时是在县长何其璋任内,无论什么案件都先到息讼会,息讼会评议后,调解后,如果案件解决,就无须再到县署,解决不了,再到县署。经费全年635元,由商会拨发。自改组日起解决案件约二百余件。现已有名无实。其四,调解委员会主要依赖的是政府公信力,政府直接介入调解,这样,一定纠纷不能公正解决,受损的是政府公信力。其五,由于程序复杂,实际上增加了纠纷人负担,本来调解的优势是简便,这样一来反而增加了当事人负担,无形中消解了调解的优势。由于国民党主导的调解委员会存在上述种种弊端,实际上这样的调解在普通乡村难以推行,普通乡村仍然延续传统调解作法:“民国时有村落调解的风俗,俗称锐和事’、和弄事’。村人分家,家务纠纷,邻舍纠纷都由村中有威望的人出面调解。”

行会调解在民国时期经历了从强转弱的过程。清末民初,传统行会开始向现代同业公会擅变。商会、同业公会成为调解主力。由于同业公会属于商会会员,北洋政府时期工商业纠纷主要调解机构是商会下属的商事公断处。1913年,北洋政府司法、农商两部颁行了摘事公断处章程》,对公断处的主旨、组织、职员之选任及任期、公断程序等事项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指出商事公断处“对于商人之间商事之争议,立于仲裁地位,以息讼和解为主旨。”06] 01916年,经过修改的摘会法》、摘会法施行细则》公布,明确规定了商事公断处的职责为“调处工商业之争议”和“商会之争议”,使得公断处的职权范围由调解一般工商纠纷扩大到处理商会之间的纠纷,即从调解单纯的商事纠纷延伸到了调解社会、政治纠纷。北洋政府时期商事调解之所以在法律上得到这样地位,是因为当时商会力量强大,商会在某些地方几乎承担了全部社会治理职能。如清末民初苏州商务总会通过其外围组织—商团、市民公社、教育会、救火会、农会等,形成了一个涉及社会各个领域的商人社团网络,商会通过这一网络,对军事、市政、教育、卫生、公益等诸多领域产生影响。商会维护商人利益,得到商人群体认同,得到政府支持,这是其调解有效性基本因素。

南京政府成立后,对商会采取打压态势,甚至一度想以商民协会替代商会,加上其控制力远超北洋政府,虽然商事公断处章程继续有效,但调解效果远不如前。尽管南京政府的摘会法》明确规定“关于工商业之调处及公断事项”属于商会的职能,而目‘商会和同业公会章程中都规定了这一职能,如1931年上海市商会章程规定调解方面会务(职权)是“关于工商业之调处及公断事项;”同年上海市商会商务科拟定的侗业公会章程通则》规定同业公会会务是“关于会员与会员或非会员间争议,经会员请求之调解事项”“关于同业劳资间争执之调解事项”。但商会和同业公会调解功能实质发挥不了多大作用,“政府权力的加强,法制建设取得一定成就的时候,商会及其调处商事纠纷的权力却受到更大的限制,以致商事纠纷多诉诸于专门的司法机构,商会在调处商事纠纷上的地位和作用日益下降,乃至最后被时代所淹没。”商会被“管死”,商会维护商人利益,得到商人群体认同这一基本因素被弱化,商会调解功能也就难以发挥作用。

在根据地方面,中共非常注意调解工作,各根据地制定了诸多调解工作的法规,如1941年4月的仙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42年3月的摺西北村调解暂行办法》,1942年4月的谱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1943年6月的做甘宁边区民刑事案件调解条例》等。上述法规使调解工作从组织形式、调解内容到调解程序实现了制度化。当时的调解主要是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和司法调解四种形式。民间调解是乡令队亲友在当事人之间自行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是村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而目‘,调解不仅仅是纠纷解决形式,而目‘具有更重要的政治职能。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提出调解的工作任务是:u1.巩固扩大农村统一战线;2.节省群众力量(人力、物力、财物);3.从工作执行中提高干部素质(工作作风及能力);4.从问题解决过程中教育广大群众;5.健全并充实部门工作提高村政权民主威信。”为了更好推进调解工作,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编印了“区村干部教材—怎样做调解仲裁工作”,并对区村干部进行专门的培训。河北省档案馆馆藏的档案资料,真实记载了当时调解的具体情况,为了更好地介绍,将有关档案内容记录如下:

第一课调解和仲裁有什么用处

1.把民众的纠纷争执很快的很妥当的给他们解决了。……开门过日子,谁和谁之间难保不发生争执和纠纷的,解决纠纷和争执的道儿,最好是调解和仲裁,顶好不要走打官司的道。为什么呢?因为调解仲裁是商量着了结事情,可以使当事人更不受限制的各说各的道理。这种形式比打官司过火说话要好些。再说,参加调解和仲裁的人,总是对人对事比较了解,他们评出来的道理,自然照顾的更周到一些。调解仲裁时,不是一个人在那里逞能干,耍才气,是大家互相商量。这也容易把事情办的妥当。至于调解的进行,就是在当事人的村里,随时抽个地空儿,就可以把事情说合了结下来,这比跑到县里打官司要省时省事快当得多。

2.对团结更能巩固。打官司往往就会用判决,判决了谁胜谁败,胜的一边很高兴,败的一边很生气,甚至于一场官司结下两家仇怨,以后彼此不合,互相找茬闹别扭。至于调解解决,是由双方自愿认可的,不管谁行谁吃亏,也都在明处。只是求得事情解决,无所谓谁胜谁败,主要是不伤和气。“法律无外人情”,这句话是对的,可是我们还要知道,事实的变化很多很快,而成文的法律,总不能赶得上这种变化,还有些问题,现在还在发生着变化,还不能把问题全部完全用成文法条把它包括的住。再说同样一件事情,因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情况,都有不同,若一律用成文的法律去判决,有事就难免不尽妥当,可是在调解仲裁时,便可以更多的照顾实际,灵活的准情合理的去解决了。

共产党也打破了宗族调解,打破了原有乡里调解,而目‘也以政权力量推行调解委员会,但共产党的调解是成功的而国民党的调解是失败的,为什么呢?从调解基本因素来看,其一,就调解人而言,国民党是土豪劣绅把持调解委员会,而目‘上层政权缺乏控制他们胡作非为的能力。而共产党强调调解人要具备四个条件:不偏不倚大公无私;任劳任怨;深入了解政策法令;具备必要法令知识。重视选人用人,而目‘群众路线对这些人有监督作用。其二,国民党的调解委员会官方色彩浓重,对纠纷人具体情况缺乏详细了解,程序复杂,调解方法不灵活,实际上增加了纠纷人负担,这反而遏制了调解优势的发挥。共产党的调解“参加调解和仲裁的人,总是对人对事比较了解,他们评出来的道理,自然照顾的更周到一些。”并目‘可以随时就地,“随时抽个地空儿”把纠纷解决了。调解时平心静气商量协商,本着案结事了目的,既解决问题又不伤和气。而目‘根据事情变化灵活机动,不死抠法条。这就把调解优势尽量发挥了出来。其三,共产党的调解还有一个国民党不具有的法宝—群众组织。“每当调解一件事情时,单靠村政权是不易顺利成功的,这时候群众组织应当积极起来帮助,通过自己组织系统,对自己会员(当事人)多方动员说服,使他们互相让步促调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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