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学校教育的权威功能、赢得人们对教育改革的正当性认同,祛除教育改革中不合道德的行为,通过以下方面促使教育改革合道德是必要的。
1.对教育改革是否合道德保持一种警觉
存在道德问题的教育改革是反教育、反改革的改革,是畸形的改革,这样的教育改革会影响学校教育的权威性、正当性、公信力,进而影响受教育者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对此,人们对教育改革是否合道德应保持一种警觉。同时,尤其注意要以道德之维观照教育改革。教育改革的理由不等于教育改革道德正当的依据;道德不但是教育的内容,而且还应是衡量教育改革正当与否的规范要求。
近些年来,我国教育改革存在一种“改革有理”的现象。好像一说改革,就天经地义;改革方案一出来,就应推行下去。“改革有理”内含着这样的逻辑:在社会转型的时代境遇里,教育是社会改革系统的组成部分,是对社会改革的适应与促进。回应社会转型的必要性、重要性为教育改革提供了理由、目标与正当性,但改革理由的合理性不等于改革的正当性。如:为回应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以及全球化经济竞争对人才的需要,学校教育应改变灌输式的教学方式以培养学生的个性和创新能力。无疑,这样的改革诉求是合理的,但如果缺少道德之维的关照,则很可能是不正当的。如果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过程中,学校之间存在重点与非重点之别,学校内部分出快慢班;如果因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公平进一步加大了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之间学生创新能力的差别,致使某些学生在创新能力素质考评中处于弱势地位;那么,这样的教育改革就会以改革的合理性遮蔽了改革的道德正当性。即便通过教育改革确实培养了某些学生的创新能力,但却以牺牲教育公平为代价。
以道德之维关照教育改革,需要重新梳理道德与教育之间的关系。确认道德是与教育并列的另一个变量,道德是一种反思、衡量教育改革正当性的维度、视角。教育改革应该是道德的,但不必然是道德的。只有坚持以道德之维考量教育改革,才能促使教育改革既是合理的也是正当的。
2.确立教育改革的道德原则
当强调对教育改革是否合道德保持一种警觉,以道德之维考量教育改革时,继之而来的问题是:衡量教育改革是否合道德的维度是什么?为什么?即,教育改革的道德原则是什么?
通常情况下,人们认为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人们为了更好地共同生活而形成的行为准则与规范。符合行为准则与规范的是道德的,否则是非道德的或不道德的。而非/不道德行为的出现常常与道德冲突相伴,道德冲突其实是不同利益要求之间相互碰撞的一种折射。也就是说,道德背后有利益寻求,道德是调节利益的行为准则与规范。如:儒家伦理中的三纲五常实际上维护的是男权、皇权的利益;自由、平等和人权是新兴资产阶级在走向历史舞台时为维护自身利益的道德诉求。由于统治阶级/集团常把自己的特殊利益说成是共同利益,因此,道德规范常常维护的是社会强势/优势群体的利益。以此来看教育,能否接受教育以及接受怎样的教育也是关涉人们利益的主要实践活动,接受教育的机会与质量直接影响着人们获取其他利益的能力。在此意义上,是否享有教育权利以及享受怎样的教育权利、怎样享受教育权利是衡量现代学校教育的主要道德维度。
传递文明、共享文化是人类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要求,是教育的本性,也是教育得以存在的基本道德前提。然而,在人类文明进程中,文化共享和文化专有(独享)是一对突出的矛盾。由于文化是人类智慧的结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资源,是人类摆脱自然奴役、社会奴役和自我本能欲望奴役以获得自由的途径,控制文化就可以使个人或群体占据社会竞争的有利位置,获得特殊的社会利益,文化专有、教育特权常常与专制相伴。因此,突破文化专有、扩大文化共享的人群,进而促使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确保教育的公益性既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自由、平等、权利等现代伦理精神在学校教育中的体现。
进而言之,当社会发展到了超越身份制、等级制等将教育视为少数人特权的历史阶段之后,教育权利平等成为现代教育合道德的基本前提。如《联合国人权宣言》所规定的:“不论什么阶层,不论经济条件,也不论父母的居住地,一切儿童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人们对教育权利平等的追求随社会的发展而更为深人、立体化,如从强调教育机会平等到强调教育过程平等、教育结果平等,从注重“文化共享”到注重受教育者全面自由和谐的发展,从着力精英教育到关注教育中弱势群体的生活状态和生命质量,从对教育工具性功能的认同到教育独立性、育人为本的诉求,后者已成为我国近些年来教育改革的旨向所在。
换言之,现代教育的合道德性不但要建立在教育机会平等之上,而且还要建立在其内涵发展上;教育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改革已成为各国教育的常态。这也就意味着教育改革合道德性应以教育权利的享有和教育正义为前提,后者是前者得以实现的保障。因为,受教育者虽然被赋予了平等的受教育权,虽然教育改革以促进所有学生的发展为旗帜,但如果教育改革制度及其实践缺乏正义,就不能保证对受教育者人格平等的尊重、生命价值平等的关怀及其基本权利平等的保护,就不能保证每个受教育者平等地享有教育改革红利,进而影响其自我实现。也就是说,在确立当下教育改革的道德原则时,一方面要着力于满足教育权利的享有,另一方面则要通过教育改革正义以保障教育权利的享有。
3.实施走向善治的教育治理
由前述可知,教育改革之所以存在道德问题归根结底是没有处理好政府、学校、社会三者间的关系,合道德的教育改革需要重构三者间的关系,尤其要突破和超越全能政府部门的制约和既得利益障碍。钟国兴认为:“从进行什么样的总体改革方案设计,到谁来谋划和推进,到具体操作和实施方式,再到建立什么样的监督评价机制等等方面,都应力求超越部门和集团利益制约,否则改革将很难有实质性推进。”〔0〕换言之,那种无所顾忌的、独断专行的改革方式已失灵,当下需要的是科学、民主、法治的改革。如果不进行这样的改革,即使短时间内有某些效果,长期内可能会破坏基本秩序、贻害深远。教育改革需要升级,需要建构新的治理体系、形成新的治理能力。教育管理应转向教育治理,教育治理应走向善治。
教育治理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利益群体和公民个体,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进行合作互动,共同管理教育公共事务的过程。教育治理是多元主体参与的合作管理、共同管理、共同治理,其实质是教育管理民主化的新形态。借鉴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的理解,可以认为:教育治理不是一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教育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教育治理既涉及教育行政部门,也包括私人教育组织、个人;教育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教育治理的提出与人们对治理理念的重新诊释相关,更与近年来教育管理失效密切相关。
针对自上而下的教育改革推进方式及其“权力傲慢”所导致的管理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教育治理是一剂良药,但教育治理还需走向善治。即:通过提高治理的参与度、回应性、透明度、自由度、公平度,以形成充满活力的治理秩序;推进法治遏制人治,利用充分协商达成共识,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科学化、理性化,提高治理的长期效率。否则,教育治理也可能会失效。
之所以诉诸“善治”以使教育改革合道德,是因教育善治就是以正义为原则、以现代法治精神为统领,通过政府放权、学校自治和学校共治使教育改革中的各方利益最大化。
总之,教育改革的道德问题影响了其正当性,制约了教育改革的道德质量和人才的培养质量。在此意义上,提高教育改革的道德质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