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学与道德的关系综述
道德是指以善恶为评判标准,用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影响人的行为,进而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动规范的总和。道德具有调节、认识、教育、导向等功能。社会的人们在相互交往以及与集体、社会发生关系时,总是能构成某种道德关系,表现出一定的道德观念或道德情操。而文学创作的灵感和素材一般来说来源于作者的生活经历和生活感悟,在一定程度上必定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时候道德与文学势必发生某种关联。
文学与道德有着密切的关系,文学创作常常涉及有关道德方面的内容,所以文学的道德意义向来为人们所看重。虽说对文学与道德的关系众说纷纭,但不外乎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文学要时时刻刻与道德关联起来,只有体现道德的作品才称得上好作品,而一种认为文学与道德之间毫无关系,只有从道德的羁绊中解脱出来,文学自身才能繁荣发展。纵观中西方两种文论思想,以上任何一种观点都有之偏颇之处。今天笔者将就中西方文论中文学与道德的关系的异同进行梳理和比较。
二、中西方文论中文学与道德关系的相同点
(一)重视从道德的角度看待文学
关于文学与道德的关系,无论在西方还是中国,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换言之,是分阶段性的。在某一个共同的时段内,他们有着共通之处。而即使在同一个国度,不同的时期在文学与道德的关系方面也有不同见解。
西方近代以前和中国占代一样重视从道德的角度看待文学。这种关系可以体现在作品、作家的文学创作动机、对社会现象的思考和自我反思几个方面。
中国的封建社会文学,历来重视文学的道德感化。儒家的诗教理论就非常强调文学的道德教化作用,最具代表性的人物就是孔子。孔子非常重视诗歌和音乐在塑造心灵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他把文艺当做修身成仁的重要手段。孔子这样概括《诗经》的道德内涵“《诗》三百一言以蔽之,口:‘思无邪’。思无邪,即心无邪意。心归纯正。对此朱熹解释说,L诗之言,善者可以感发人之善心,恶者可以惩创人之逸志。”《毛诗序》谓“‘风’,风也,教也。风以动之,教以化之“故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诗。先土以是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 '“故诗有六义焉:一口风,二口赋,三口比,四口兴,五口雅,六口颂。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主文而i}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故口风。”这表明:儒家的诗教虽然也要求发挥文学对君主政治的讽谏作用,但应敦厚柔和,对不合理失去不正面直言,不违反礼教,以含蓄之词寄予讽谏的意义。而到了唐代,韩愈便把文学看做道德的表现手段,韩愈的学生李汉在此基础上主张“文者,贯道之器也”。宋儒更是把文学的道德属性强调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周敦颐提出“文所以载道也,……文辞,艺也,道德,实也。”这里的“道”便是关乎道德心性的义理之学。元代高明的戏剧《琵琶记》开场便说“不关风化体,纵好也陡然”,可见剧情的好坏直接与道德牵连,明代的方孝孺也说“文所以明道,文不足以明道,犹不文也。”清代戏剧理论家李渔称戏曲是“药人寿世之方,救苦弥灾之具”,“以之劝善、惩恶则可,以之欺善、作恶则不可”。
而在西方近代以前,柏拉图要求文学要有道德教育意义,他之所以要把诗人逐出理想国,是因为在他看来,诗人的创作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模仿,真实性很低,他们的创作是和心灵的低贱部分打交道,而柏拉图试图用自己的作品激励、培育和加强心灵的低贱部分,毁坏理性部分,所以他拒绝诗人进入“理想的城邦”。亚里士多德在《诗学》里提出悲剧的净化作用,认定悲剧可以激发怜悯和恐惧并使之转化成合乎中庸的美德。其后的贺拉斯同样在《诗艺》中指出:“诗人的愿望应该是给人益处和乐趣,他写的东西应给人以快感,同时对生活有所帮助。……寓教于乐,既劝愈读者,又使他喜爱,才能符合众望。”包括后来的锡德尼、雪莱、利维斯、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都同意倡导从道德的角度看待文学,只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又同中有异,他们反对一味的利用文学进行说教。
(二)近代以后文学的道德转向
无论在西方还是中国,文学道德论取得了新的形态,中国文论受到西方浪漫主义与现代主义思潮的影响,强调文学和个性的关系,推崇艺术的自律性和创造性。
近代以后,特别是五四以后,在中国,文学与变革社会、革新道德相联系。梁实秋、毛泽东等人虽然仍然倡导文学的社会道德功能,但文学更多的与国家和社会联系起来,以文学改造国民、改造社会和国家,通过文学的力量创造新的理想的人、社会和国家的思想是相通的。另一方面,自魏晋以后,文学的审美性质受到了鲜明的关注。与此同时,文学的娱性冶情功能也引起了人们的兴趣。
在西方,黑格尔认为,文学的教益、娱乐、快感和消遣功能是一体的,片面抬高文学的道德价值失之偏颇,这和中国魏晋以后的文学娱性冶情有相似之处,恩格斯曾高度评价德国民间故事能够培养人的道德感,使他意识到自身的权利和自由,激发他的力量和勇气,进而唤起他对祖国的热爱,可见此时的西方文论文学也更多与国家和社会联系到了一起。
三、中西方文论中文学与道德关系的不同之处
前面说到,自魏晋以后,文学的审美性质和怡情功能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但严格说来,文学的审美怡情也往往是在修身养性的道德框架之内实现的,也就是说我国占代缺乏纯审美或纯娱乐的文学观念,我国纯文学的观念是与科学、道德、艺术分治的图景中建立起来的,同时这种分化又不断受到新的知识规范和新的社会建构的事实的支配,因为文学观念自身也需要某种社会条件,因此我们可以说,纯文学的观念并没有在中国现代得到很好的发展。
而西方则和中国迥然不同。近代以来,伴随着康德提出的“以无功利为中心的审美原则成为艺术评判的基木法则”,西方一度纯艺术论流行,在文学创作和理论倡导上出现了某种非道德化、非价值化倾向。歌德认为“向艺术家要求道德,等于怀了他的手艺”,土尔德也说“文学所需要的,不是增强道德和道德控制,实际上诗歌无所谓道德不道德,诗歌只有写得好和不好的,仅此而己。”克莱夫·贝尔也反对艺术与道德发生关联,认为艺术的目的就在于艺术木身。而在西方近代以来,反对文学与道德发生关系的代表人物是克罗齐,他将艺术和道德看成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到了20世纪的形式主义文论也普遍将研究的视角转向文学木身,反对文学与道德及社会生活发生关联。此时的代表人物有俄国形式主义者迪尼亚诺夫和艾伦·退特。
四、如何正确看待文学与道德的关系
我们对文学与道德的关系要有一个恰当的认识,他们不可能完全分离,因为文学创作是一种价值认知和评判活动,作家的创作是在一定的价值观念、人生经历和审美理想的主宰下进行的,在审美体验中对客体对象重新作出定位,形成审美的价值判断与评价,因此免不了进行包括道德判断在内的价值判断,简而言之就是,在文学创作中完全回避道德判断与价值判断是不可能的。
在这里,我们又要分清楚伦理学中的道德判断和文学中的道德判断,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文学中的道德判断是通过情感判断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当作家面对某种优良品德或行为,或者是被欺凌被损害的小人物时,势必产生同情怜悯之心,继而做出相应的情感判断,二面对某种恶劣的社会行为时,作家就会流露出,厌恶或者疏远的态度,并作出相应的情感判断,也就是说,文学中的道德判断是从主体出发,判断由情感而生,主观因素较强。而伦理学中的道德判断试图排除主观因素的介入,力求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发现:正是因为文学中道德因素的存在,在作家的作品中,我们看到了一个个血肉丰满的人物形象。
一方面,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和多面性,在很多情况下我们不能简单的进行是非曲直、善恶好坏的道德判断。在此以英国著名剧作家莎士比亚的名篇《哈姆需特》为例。在分析哈姆需特这个人物形象时,我们发现在他身上兼备善恶的道德取向。哈姆需特有其善和正义的一面,他为父报仇,杀死篡位之土叔父。哈姆需特和克劳狄斯为首的统治月一麦的罪恶势力作斗争,以拯救人民大众为己任。哈姆需特对现实的批判,证明了他的美善同情及正义。但以此同时他在实现个人目的的过程中不择手段,他对于自己挚爱的奥菲利娅绝情的伤害和误刺其父亲波洛纽斯后的冷漠表现,以及为了给自己复仇扫清道路,把罗森格兰兹和吉尔登斯吞送上死路,这些做法又显得恶劣、自私和狭隘。哈姆需特把乾坤巨人和凡夫俗子的矛盾两面性体现得淋漓尽致。
另一方面,道德木身也有相对性和历史性。有时面对作品中的人物,我们很难简单地说谁在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谁是应该受到赞美的。正因为道德评判的这种历史性和相对性,因此我们面对很多优秀作品中的人物时,要将人物纳入一种多维的价值体系进行立体式关照,只有超越了简单化的道德判断,才能揭示出人物性格的复杂性。
总而言之,文学和道德的关系不能一概而论,要用历史的眼光和相对的观念进行认识。既要承认文学创作必然要掺杂道德的因素,又要了解这种文学中的道德不同于伦理学中的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