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否承认,音乐让人感动这一事实确实存在—只在程度上有深浅之分。于是乎,“音乐是否具有意义”之类的美学设问也就成了伪命题—因为没有意义的客体、事件,是无法使人动容的,更扯不上感动,也无须浪费笔墨在此赘言了。换言之,音乐的“意义”的确存在,且听乐之感动正是来自于此。只可惜,所谓“音乐之意义”的提法本身就是个模糊的概念。学界内外长久以来存在的“两张皮”的现象,即技术分析与文化阐释的决然割裂,不仅没能探寻出“意义”的真谛,就连对于“意义”边界的划分也变得混沌了。不能弄清楚“意义”在哪里,那“意义是什么”就无从谈起,“感动之缘由”则更显空泛、玄奇了。我们或许可以从查尔斯·罗森的《古典风格》以及阿伦·瑞德莱的《音乐哲学》这两本著作中找到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音乐的意义(价值)到底体现在哪里。
结语—音乐意义来源于“进”“出”之间
须知,在这一“进”一“出”中存在广阔的弹性空间,对音乐意义之解读本来应该是多维度且相互包容的—在这弹性空间中寻求合乎情理的平衡点。但事实上,大多数的努力却倾向于往两极发展。业内人士似乎乐意“进”得更深入,比如着迷于某位序列音乐作曲家的“数列”把戏,分析其作品各种“排列组合”的可能性。这本该是数学家做的事情却由音乐家挑了大梁,得出的结论纵然很精确,但真正落在音乐上的价值(意义)又有几何呢?而广大的爱乐者更愿意钊青随心动”,“出去”得太远,诗情画意般地描绘音乐,看着有味,但主观臆断使得本来是主体的音乐沦为了文化次要的陪衬,将音乐“听”的属性抛到了一边。音乐的价值即便没有被歪曲,至少它没有以“音乐的方式”加以呈现。
用文字分析(批评)音乐本不合时宜—音乐是用来听的,却也别无他法。音乐自身的神秘特质,总是本能地与理解者保持着距离—但如果真的不可言说,“意义”之理解又从何而来呢?
罗森的《古典风格》以及瑞德莱的《音乐哲学》给学界带来了两种极致对立的美学观照视角—植根传统的实证主义美学与反传统、直面情感体验、否定指向’}生的认知内涵美学。
现代化进程虽然使得音乐挣脱了文化附属品的枷锁,却又不可避免地陷入了自足的泥潭。如何摆脱这种窘境,关键在于摆正这“进”(music)与“出”(cu Itu re)间的关系。
《古典风格》和《音乐哲学》这两部著作所表达出的学术观点也只有在相互吸纳、平衡、调和中才能体现出自身最大的价值。音乐指向文化,文化投射音乐。要从音乐自身出发,海纳百月}般融合周遭的一切文化因素,最后又回到原点(音乐)中去。在这过程(理解、诊释)中,音乐的价值得到了本真的体现,继而升华。于是,标题中的设问便迎刃而解,“意义”有的放矢,“深度”有据可循—期此文以能够为今后更多的阅读者带来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