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策略通常情况是上级政府制定并颁布的,采用这种方式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利有弊。一方面,上级政府在行政权利上相对较高,其所制定的策略也比较有力度,可以将一些相邻区域政府之间的隔阂打破,从而进行无间合作,促使经济共同发展。另一方面,不同区域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均需要依靠当地的经济发展环境,上级政府对当地实际情况了解得不够透彻,进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缺少对当地实际情况的调查,其所制定的策略可能会出现和当地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现象。若出现这种情况,既不能促进当地经济一体化发展,同时还可能产生阻碍。
(二)区域之间没有科学的合作和发展经验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在不同区域存在着不同特点,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人口密度也较大,这就使得相邻区域间的经济发展优势项目可以相互促进、相互联系。但对于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例如我国西北地等,这里人口数量少,存在着相邻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大的现象。此外,因为这些区域地广人稀,促使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类型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这些地区进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同步、不协调等现象,加上这些区域之间缺少交流,导致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受到相应阻碍。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要性
我国总国土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不同地区均具备自身独有的地质条件和气候条件,自然区位优势和自然资源优势不尽相同,但在发展过程中,不同区域也存在着各自的局限性。因此,区域合作由此产生,其经济一体化可以帮助不同区域之间进行优势互补,从而促使经济总量得以提升。同时,将经济一体化作为基础,促进其他方面的发展和交流。
(一)交通通讯的快速发展
交通通讯算得上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大动脉,因此,区域发展过程中,交通的建设是不可代替的,还可以促进区域经济之间相互协调发展。直至今日,相关结果显示,我国高铁修筑里程已经排在世界第一位,同时也达到一半的互联网普及率,交通技术以及通信技术的发展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政府政策的支持
去除当今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区等,我国在这三十多年来,还建立了深圳、厦门和珠海以及汕头等国家级经济特区。这些区域经济的发展也引起国家高度重视。
(三)人口区域性流动
在我国,人口产生跨区域性流动,属于一种相对常见的现象。直至21世纪,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经济也随之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开始越来越多。人口的流动逐渐变得方便快捷,尤其是农村人和城市人之间的相互来往。在这种情况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物力和人力的支持,同时为相对落后的地方带来了思想上的启发。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治理模式对比
公共治理理论,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而言,可以促进区域合作效益最大化,法律治理的方式,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当中属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采用科学有效的法律治理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法律治理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种新的沟通和合作方式。不同社会治理模式均不能离开相对应的法律结构,可以对法律治理模式进行划分,形成三种不同模式。
硬法治模式
对行政区域进行治理的过程中,硬法治模式主要指的是一种确定性的法律,同时又是种可预期性的法律,通过这种形式,能够为社会秩序以及基本价值观念带来相对有效的保障,促使社会对其自身的需求得到充分满足。但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进行发展的过程中,不能只依照硬法规定的内容进行治理,更不能开展相对全面的硬法进行治理。在自由、民主和平等的社会环境当中,对硬法的全面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是和法律相互背离的。
软法治模式
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进行治理的过程中,软法治模式主要是指,借助各个区域地方成员所商讨出来的内容,最终实现意见的一致。同时,各个区域共同对可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制度进行制定。软法律实施过程中,虽然缺乏一定的强制力,但是不同地方成员必须遵守这项法律,因此软法也具备相应的约束力。但是软法的实施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其具有极强的理想化特点。
混合治理模式
混合治理模式可以使软法治和硬法治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可以充分发挥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治理的优势。在这一过程中,硬法和软法之间相互结合,从而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带来一定帮助,此外,软法使社会公平对法治的需求得到充分满足,而对于硬法而言,可以为各个区域不同地方政府严格遵守法律制度提供保障。硬法和软法之间相辅相成,还能够相互促进,使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得到有效推动,这一举措是法律治理过程中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