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邮政局发布的《国家邮政局关于2016年上半年邮政行业经济运行情况的通报》,2016年上半年快递业务量累计完成132.5亿件,接近2014年全年水平,较2015年同期提高了13.4个百分点。快递服务发展态势强劲,年轻人凭借对互联网应用的优势成为网络购物的主力军。近年国内平均10%-15%的高校学生使用网络购物,全国高校快递包裹量占全社会电商包裹量的10%左右,国内大学的快递数量每年按50%的幅度快速增长,校园快递年包裹量达n亿件左右,该数据还在不断攀升。
高校快递包裹盛行给快递配送人员带来难度,高校末端配送的种种困难成为快递公司在“最后一公里派送”路途上的阻碍。快递公司为提高效率采取了形态各样的配送模式,而不同的配送模式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风险。同时,大学校园派生出一种新的派送收费业务,这种收费业务将会影响消费者的实体权利。
一、高校快递末端配送模式的主要类型
末端配送在B2B电子商务活动中是指快件从快递配送点到消费者手中的配送活动,又称“最后一公里配送”。实际上,在020,C2C,B2B,B2C等各种电子商务活动中,除了虚拟商品,其他销售几乎都无一例外地会涉及到末端配送。由于大学校园的末端配送存在到达送货地点难、等待学生时间长、包裹数量大、难以找寻等问题,校园快递末端配送环节派生出各种配送模式。根据目前全国高校众多形态的末端配送方式,笔者将其归纳为三种主要的配送模式,分别是传统的直接配送模式、依赖第三人的自提配送模式和基于大数据和高度机械化而产生的智能配送模式二、高校快递末端配送模式的法律风险目前来看,直接配送模式、校内商铺合作模式与校内代收模式是高校快递配送中使用最为普遍的配送方式。
(一)直接配送模式的法律风险
直接配送模式下,快递员可当面告知收货方当面验收货品,货损、货差等责任容易界定,出现纠纷可直接与发货方联系,证据搜集处理便捷。有的货品需要快递公司代收货款,快递员处理货款时当面结清,可以避免许多纠纷的发生。但在高校末端配送的环境下,由于学生不能自由支配上课时间和社团活动时间,导致物流人员的配送等待时间长,使得物流配送丧失时效性的优势。同时,快递人员在考虑时间成本的情况下,会将货物收回进行二次派送。根据我国快递服务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快递服务组织应对快件提供至少两次免费投递;投递两次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要快递服务组织投递的,快递服务组织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费用标准。《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28条也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因此,许多快递公司在进行二次以上派送时均规定,反复派送同一物品两次以上的,由收件人选择自行到派送点取件,或是再行派送时加收送货费用,这无形中导致收件人成本增加,消费体验降低,从经济学角度还将导致产品销量的减少。
(二)自提配送模式的法律风险
自提配送模式主要有校方代理模式、企业合作模式和个人代理模式。校内商铺合作模式能够避免传统的直接配送模式中物流人员配送时间长、二次派送无形中增加收货人经济成本的问题。在校方代理模式和企业合作模式下,由于合作方多为经验丰富的商主体,即便是学生企业也有教师作行为指导,物流配送人员与合作商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有效划分法律责任,督促双方履行权利义务,提高作业水平。合作商铺在收取快件后,多会有意识地进行学习,提高货物管理能力与派发能力,提升服务质量与专业化程度。快件从快递人员处有效分流后,也会使得暴力分拣的情况得以改善。
校内代收模式的楼管代收模式下,快递派送人员与校园保卫签订协议,出示工作证件后进行校园宿舍区域投递快件,由宿舍楼管保管快件代为发放,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快递业务“门到门”服务的派送优势,避开直接配送模式中物流配送时间长与货物二次派送过程中容易引发的问题,提高收发双发的效率,降低双方成本。但是由于楼管未经专业培训,不懂得明确责任归属与风险划分的方法,在对货物的寄存、保管环节上也容易出现问题。货品经过两道程序才到达买家,在出现纠纷时,许多学生出于维权成本高、经济效益低往往放弃追究责任,自行承担了不利后果。学生代收模式有利于快递人员节约派送时间,但对于派收双方而言,学生个人经营能力低、管理能力弱,导致其他责任风险指数则明显上升。
(三)智能配送模式的法律风险
智能配送模式下,物流服务平台的投入大,收益在短时间内较小。而对于收件人则因其规范性强、专业程度高、派送时间长,为收件人带来利益。然而智能配送模式仍然不能保证快递服务合同门到门服务初衷的实现。
二、高校快递配送模式衍生业务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分析
上述三种模式下,无论哪种模式,均不会将快件送至收件人在快递单收件栏中填写的指定寝室,校园末端配送衍生出一种新的收费业务,即派送收费业务。
(一)高校派送收费业务的主要方式
目前高校快递代理在派送过程中,有的派件人在向收件人发送快递收取短信时,会一并提示收件人可以选择快递派送上门服务,根据货品大小重量、送货地点远近相应收取0.5-10元(甚至更多)不等的配送费用。收件人若同意送件上门,则需回复短信说明姓名、地址,在收件时支付配送费用。
(二)高校派送收费业务的法律适用依据
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快递业务。快递服务合同是有关寄件人和快递服务公司之间订立的有关快递服务的契约。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快递服务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货运合同,快递服务过程中纠纷的法律适用应当首先适用《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三节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可见,将货物运至收件人的指定地点是快递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必备条款。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同时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而承运人不得未经托运人同意随意改变运输地点。同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6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可见,收件人在与货物卖方(即托运人)指定收货地址时,可以自主约定派送地点,不受卖方限制。
基于校园管理的特殊性,学校有权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和部门规章结合高校情况制定学校管理制度。一些高校为维护校园安全而限制物流派送人员进入高校园区内部进行派送,仅允许快递人员在学校校外区域派件。基于该规定,执行该项制度的高校的快递人员与收件人也因此会受到限制,需另行约定离派送地点最近的合理位置收货。收件地点的变更不会对收件人的权利产生侵害,但高校快递代理人关于上门服务收取费用的措施则会侵犯收件人的提货权。
快递服务合同的本质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是寄件人和快递企业。收件人作为对快递企业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快递企业享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当快递企业不能依约完成快递服务时,收件人有权直接向快递企业行使请求权而无需借助寄件人。
关于收件人享有权利的起始时间不同国家立法不一。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规定关于收件人权利享有的起始时间规定不甚明确,以致学者解释不一。笔者认为,第三人的权利在合同订立之时被承认和赋予,在第三人明知该合同内容且并未作出拒绝的意思表示时,该条款发生法律效力。实务中,收件人在明知快递服务合同的双方主体,并了解寄递合同为之设立权利的情况下,快递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就涉及收件人利益的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撤销。
在高校禁止快递人员进入校园派件的情况下,快递人员未经收件人同意与校内代理签订协议,在校内非由高校指定的地方派发快件,是对收货人财产的擅自处分,侵犯了收货人的提货权。在高校许可快递人员进行校园派件的情况下,快递人员应当将货物投递到合同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快递人员在不影响收件人权利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由校内代理派送时,校内代理应根据合同义务将货物投递到合同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而非要求收件人上门自取或支付额外的配送费用。
上述情况下,收件人有权向快递企业主张给付请求权,要求快递代理返还原物,对快递代理向收件人发出的派件收费的要约邀请不予回应。若快递人员或快递代理在通知收件人收件后恶意刁难拒不交付,收件人可主张给付受领权。在快递服务出现延误晚点、快递物品出现毁损或灭失等情形时,收件人即可主张债权保护请求权。综上,笔者认为,该收费业务实为收件人增加了负担,与现行规章相悖,侵犯了收件人的提货权。
三、高校快递末端配送法律适用的困境
快递行业迅猛发展要求快递法律法规不断发展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缺乏系统性、法规效力过低、没有专门的快递法律等问题。现行快递行业法规中,《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导致执法中困难重重,法律震慑力度不够。实践中,快递人员将包裹直接放至智能柜,不予电话联系收件人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缺乏专门的快递法律法规,现行法律对快递行业快递延误、丢失、信息泄露等具体问题并无针对性的规定,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还有冲突。这些都导致快递企业在进行高校快递末端配送时规避法律,执法部门也难以运用具体条款对其予以惩罚。我国现行法律应当加大快递行业立法力度,快递行业也应当在保证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尽快成熟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