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的城邦政治是民主政治的早期表现形态。按照柏拉图的说法,民主政体是由寡头政体演变而来,其特质是自由和平等。在城邦政治中,这种平等和自由在表而上使每个人都可以担任国家的统治者,国家的权利属于大多数人,每个人可以自由发表意见,可以参加选举和被选举,而事实上,奴隶、妇女和排除在城邦之外的“野蛮人”不能享受参政议政的权利。几千年来,民主制从最初的直接民主演变为现当代的间接民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自我完善和发展,但是其弊端也是明显的:多数人“代表”少数人执政这一点并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如果你确信人民主权不受限制,你等于是随意创造并向人类社会抛出了一个本身过度庞大的权力,不管它落到什么人手里,它必定构成一项罪恶。" 历史也为我们提供了这方而的证据。在古希腊,雅典公民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将苏格拉底送上断头台,而在近现代,德国公民通过民主选举将希特勒送上了最高统治者的位子,希特勒的纳粹主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给人类带来了深重灾难。正如卢梭所说,这种将统治权交给大多数人的行为是主权在民思想的体现,但在理论逻辑上和现实生活中也可能会走向崇尚暴力的国家主义和权极主义。
洛克认为:“当社会本身就是暴君,社会集体地统治着组合为社会的分散的个人时,它就在实践一种比许多政治压迫更可怕的社会专制了。" 换言之,这种民主制度的极端恶化必将导致我们所谓的民主制度下多数人统治的暴政,即“多数人暴政”。托克维尔于1831年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提出了“多数人暴政”的概念。他认为:“我最挑剔于美国所建立的民主政府的,并不像大多数的欧洲人所指责的那样在于它的软弱无力,而是恰恰相反,在于它拥有不可抗拒的力量”。而这种以多数人名义行驶的无限权利就被称为”多数人的暴政”,如雅各宾派以革命和人民的名义实行的恐怖统治、德国民主制下的纳粹罪行、美国民主制下对黑人的欺压。在托克维尔看来,民主的最终目的应当是保护少数和个人的权利。以少数制约多数,才不至于产生绝对的权利。因为多数人暴政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多数原则”的无限度使用所导致的多数人权利的无限制延伸。随着这种权利的无限度延伸,必然会导致少数人的权利日益缩减,甚至是被牺牲,从而造成严重的多数人暴政。防止多数人暴政的发生是现代民主制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有利于防止或抑制多数人暴政的发生,也有利于维持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的关系平衡。
虽然《欧洲保障少数人权利公约》将少数人概念表述为:在数量上居于少数,在人种、宗教或语言方而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含有维护他们文化、传统、宗教或语言倾向的国民。但是,仅仅将“少数人”的范围局限于此,必然不能真正解决“多数原则”下的少数人权利问题,也并不能有效地防比多数暴政的发生。“少数人”群体是整个社会中的一个部分,仅仅依靠人种、宗教、语言等来区分少数人群体,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多数原则”所带来的问题。作为一个相对而言的概念,“少数人”仅仅是针对“多数人”而言的,也就是说,“少数人”群体是一个流动体,随着时间、环境等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少数人,都有可能成为多数人的对立而。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我们应该由己及人地给予站在多数人对立而的少数人同样的关怀。在“多数原则”下,少数人自身的主张很难得以实现,甚至有可能成为多数人权利的牺牲品。
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一方面是对民主制的自我反思和完善,同时也是对“多数至上原则”进行必要的矫正,以免发生“多数原则”盲目泛化,从而导致多数人暴政的发生。就当下而言,我们应该肯定少数人权利的客观存在,尊重少数人的基本权利,改进和矫正“多数至上原则”,避免以多数人的名义进行暴力统治,从而维护所有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