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希腊哲学与罗马法律作为历史记忆,对中世纪西欧国家发展及税收的出现在思想和制度上有一定的影响,但此一时期西欧国家的发展主要还是基于西欧中世纪初期形成的封建制度。对于处于雏形中的税收,其正当性的论证,思想也渊源于此。
大体上,封建制度是一种非常混杂的制度体系,同时存在着无数种思想为其提供正当性证明:比如君权神授(又可分为经由教会转授和直接来自上帝授予两种)、人民主权(经由自由人或者贵族选举来表达)、血统世袭(君位或君权必须由特定的具有一定神圣性血统的家族来继承)、封建契约(君权来自同等身份贵族的认可)等。当然,最契合当时封建社会性质并奠定近代早期社会契约理论的,是当时用来论证政治正当性的封建契约理论。
就当时的封建社会而言,法兰克帝国崩溃之后才真正于西欧逐步发展起来的封建制度,今天我们给予的名称上虽然只有一个,但在制度表现上却并不统一,而且在不同时空中的发展也不平衡。当然,在多样性的背后,仍有一些制度安排和思想原则是共通的,其主要表现就是一种封建契约关系,它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要点。
第一,政治制度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相当程度上是私人性质的。在封建关系中,国王和各封建主的权力来源是相同的,都来源于土地财产;他们之间的关系(领主给予封臣保护并主持正义,封臣效忠于领主并携带武器为其作战)并非现代国家中上下级权力隶属关系,而是私人与私人的关系。例如,在13世纪时的法国,根据博马努瓦尔的说法,国王对王国拥有主权,与男爵对领地拥有主权,完全是一个道理。这种私人性质,奠定了用契约关系来理解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础。
第二,领主与附庸、自由民之间的关系是“契约”性质的。就是说,封君封臣关系的实质是以相互负责为前提,整个国家是一个松散的类似于“契约”性的社会有机体。在这个让双方获得某种身份的封建契约中,领主和封臣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是任意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主要由日耳曼人的习惯法确定,一般不能按当事人双方的意志加以改变。
用今天的眼光看,这样一种以契约关系连接而成的私人性质浓厚的封建制度,既是一种权力分配的政治制度又是一种身份获得的社会制度,同时还是经济制度、军事制度与财政制度。在这一私人性质的制度基础上,那种具有公共性的现代国家制度是如何成长起来的呢?答案是源自于军事与司法的需要。封建契约在本质上建立起来的是一个庇护体系,而作为领主为附庸提供的庇护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封臣受到外部侵犯时给予军事支持,保护其不受侵害;二是对封臣之间的内部争端进行公正的裁判。正如布拉克顿所言:“国王之为国王,端赖和平与正义。”就是说,对于军事及司法这两种公共职能的需要,事实上推动了封建制度从私人性的制度向公共制度演化,现代国家制度包括财政制度也正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就税收正当性的思想论证而言,在一定程度上,从军事理由出发论证的是征税的实质性理由,从司法活动出发论证了征税的形式要求即集会同意。换言之,在封建契约下,只有符合“必要”且“同意”的标准,才能对贵族和自由民的财产或收入征收封建赋税;而这又为后来的现代税收及其正当性理论(即社会契约理论)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