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胎儿的继承权法律问题,首先应认清胎儿的内涵。从医学角度来看,存在于母亲子宫内,从胚胎发育到四肢五官可见的生命体,即胎儿(通常从怀孕后12周起开始视为胎儿)。其次从法律角度来看,人的精子与卵细胞结合,并通过子宫受孕而形成的生命体才可被称为胎儿(现代科技“制作”出来的“胎儿”不符合法律要求,不在法律保护范畴中)。而我国继承法所保护的胎儿,则是指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的胎儿,即与被继承人有婚姻关系的配偶所怀有的胎儿,以及与被继承人无婚姻关系的女性所怀有的胎儿。
近年来,我国普遍出现胎儿侵权案件,而由于胎儿本身的特殊性及相关法律的滞后性,司法过程中对胎儿侵权案件的争议较多,以下将选择其中较为常见的争议进行分析,并作出相应的反思与建议。一、关于胎儿继承权法律问题的争议 目前学界和司法领域关于胎儿继承权法律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
讨论胎儿是否具有继承权,首先要讨论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在罗马法中,从实际的角度上说胎儿还不是真的“人”,但是他具备成为人的潜在可能,应当保护他成为人之后所拥有的权利。因此,为了保护胎儿时期的权利,权利能力开始计算时间不应该从其出生时,而是应该从其受孕之日起计算。对此,古罗马法学家保罗认为:虽然权利对未出生的胎儿并没有任何益处,但是涉及胎儿的权益时,胎儿就应该被当作人来对待。例如,优帝一世时期,在继承权方面,自胎儿自受胎之日起,其继承权就开始受到保护了。在《瑞士民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只要胎儿出生时有生命,其出生前就具备了权利能力的条件。通常,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是从出生开始的,但是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从受孕就开始。例如,在《匈牙利民法典》中规定:自然人从受孕开始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我国,部分学者认为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胎儿具备权利能力,应保护其未来的权益:胎儿出生时有生命、在权利发生时胎儿已经形成、胎儿享有权利但是并不承担任何义务。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胎儿需要依附母体生活,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不确定其是否能存活下来,民事权利起始期限不好确定,因此,他们认为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的能力,但法律应保护其某些特殊的利益。
(二)胎儿是否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主体
目前,我国针对胎儿是否应该成为代位继承的主体有明显的争议,是我国继承法十分关注的问题之一,其关系着胎儿继承权利是否受到保护,因此分析胎儿是否应成为代位继承主体意义重大。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代位人直系血亲的晚辈才享受代位继承权。那么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什么,什么样的人不能被视为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这都有明确的法定限制条件。但是,在现行的继承法中,并没有关于胎儿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的相关条文。因此,胎儿是否享受代位继承权存在很大争议。在进行遗产分配的过程中,代位继承人有参与继承遗产的权利,代位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并不是和其他继承人按照对应的遗产继承顺序平均继承被继承的遗产,而是被代位人继承的那一份。这就产生了争议,如果胎儿是代位继承人,那么继承的遗产比例是按照代位继承人身份计算还是胎儿身份呢?如果是按照代位继承人身份计算,那胎儿继承的遗产是其直系血亲继承的那份,而不是按照胎儿身份计算的。在这些问题上,我国继承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
(三)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恢复请求权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继承人的继承权被侵害时,其可以通过法院保护继承权,有权向法院诉请侵权人返还相应的遗产,恢复继承权原状,同时还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从而恢复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权。对胎儿来说,当遗产被分配给各个遗产继承人之后,母亲才发现在继承开始时自己就怀有孩子,但是并没有给胎儿保留相应的遗产份额,此时便产生了胎儿继承恢复请求权问题。继承恢复请求权不仅要求恢复胎儿的继承权利,还要求恢复胎儿的继承地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胎儿是否具有继承恢复请求权就成为争议问题,有待研究探讨。
我国现行法律中,不承认胎儿的继承权,因此胎儿继承恢复请求权也就得不到保护。虽然法律规定了胎儿的相关继承权,但是远不能保护胎儿的继承利益。只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胎儿具有继承恢复请求权和侵害补偿请求,才能使胎儿的继承权得到有效的保护。
综上,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胎儿继承权问题存在矛盾。在实际保护胎儿继承权方面,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旦胎儿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增加了法官办理此类案件的难度。没有法律规定保护胎儿的继承权则找不到法律依据且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即使作出判决,在上级法院也可能得不到认可。
(四)胎儿是否可以接受遗赠
遗赠的成立条件仅需要遗赠人单方面意思,不论受遗赠人接受或是拒绝,并不影响遗赠效力。因此,只要遗赠人生前对财产做出遗赠,当遗赠人死亡,遗赠的效力就发生了。对于遗赠,法律有两方面的要求:第一,遗赠行为是无偿的,财产对应的义务不能遗赠;第二,遗赠不得附带任何相应的要求和条件。遗赠的成立条件和规定保证了胎儿可以成功接受遗赠。 对遗赠来说,受遗赠人只有接受和放弃两种选择。然而我国继承法对应的条文与这一规定是有矛盾的。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得知受到遗赠的2个月内,需要选择接受或是放弃遗赠,到期没有响应,视为放弃遗赠。由于胎儿并没有表达能力,在规定的两个月内无法做出回应。那么这种情况下,胎儿是否还能成为受遗赠人就存在争议。且胎儿的母亲是否可以代为处理也有待讨论。这些问题在现行的法律中都没有相应的条文规定,在实际案例中,法官也因无依据而难以判决。
二、关于胎儿继承权的法律反思
对胎儿继承权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和反思后,笔者认为今后关于胎儿继承权的法律建设与司法实践中,应确立以下几项思路:
(一)明确胎儿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提出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但也未禁止司法过程中保护胎儿的权利,因而承认胎儿存在民事权利,并不会与现行的法律规定相冲突。虽然胎儿并不具备民事能力,实际上,民事能力和民事权利却可以分离,因而民事权利不像民事能力一样必须始于出生,而是可以向出生前延伸。例如“人在出生前享有继承权,在死亡后享有名誉权和保留有著作权”就可以证明民事权利与民事能力的可分离性。因而在未来的法律建设和司法实践中,不应因胎儿没有民事能力就判定其没有民事权利,而是应确立胎儿享有民事权利的原则。
与此同时,由于胎儿没有行使自身民事权利的能力,在司法过程中应灵活处理,例如:当胎儿出生前当事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已经包括了胎儿权利保护的请求,那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则不应简单的驳回,也不应简单的终止审理,而是应结合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其他权利进行灵活处理。
(二)承认胎儿的代位继承权
目前我国并没有对胎儿是否具有代位继承权进行明确规定。学界普遍认为:代位继承权作为代位人一种固有的权利之一,从对直系血亲的利益受保护方面出发,母体受孕或胎儿出生时代位继承权就成立。但是在实际司法过程中,胎儿由于尚未出生,其代位继承权常常被区别处理,常见的情况是母亲代为行使胎儿的代位继承权,胎儿出生且存活是代位继承权实现的必要条件。为了更好地保护胎儿的继承权,应在未来的法律建设中对胎儿的代位继承权进行明确保护,进而为相应司法判断提供更为可靠的依据。
(三)确立胎儿继承恢复请求权
确立胎儿的继承恢复请求权,可以有效保护胎儿的继承利益。由于胎儿无法自己实现继承恢复请求权,通常的做法是通过代理人来代位对其进行行使,代理人可以是母亲,也可以是父亲等其他相关人。为了避免胎儿继承利益受损,在司法过程中应首先考虑使胎儿的母亲来行使该项权利,若母亲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该项权利时,则可考虑由父亲及其他适宜的相关人来代位行使。
(四)保护胎儿获得遗赠的权利
当遗赠赋予胎儿时,胎儿无法对是否接受遗赠做出判断和表达,因而我国继承法中,受遗赠人需要在2个月内表达对遗赠是否接受的规定对胎儿显然是不适用的。此时应保护胎儿获得遗赠的权利,即无需对其是否接受遗赠做出表示。
三、结语
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对胎儿继承权的规定尚不十分明确,相应的保护策略也相对薄弱,难以适应如今越来越多的胎儿侵权案件的司法需要。在此背景下,积极讨论、分析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是否具有继承权等权利,以及如何确立和保护胎儿的继承权等问题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