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在认知网络当中确立可行的互动目的,其中包含着多重的和恰当的互动规则。而正是这些规则预设的假定条件,决定主体可能诉求的情境。这种规则模式可以表征为“如果论辩情境具备属性X,那么就可以追求目的。论辩情境很有可能遇到意外的变动,论者的回应因循其认知范式和关注的视角而导向不同认知规范性理解,进而使他们适时调整论辩意图和预期。互动情境异动之所以能够给论者带来显著的影响,主要在于该异动使当下利益交互模式,和已经获得认同的利益分配模式受到了新的情境要素的影响。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就反映和确证了这种异动对论者预期协议的利益分配模式的影响。
在民法中,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因为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缘由发生了情势变化,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者丧失,使合同继续维持原有效力将造成显失公平结果的情况,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要审慎结合相关条件予以论证。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境是否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是否无法预见;是否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是否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以及继续履行是否会丧失合同目的或显失公平等。这些问题可以构成确认该原则适用的前提性论题“集合”。同时,情境识别和关联原则可以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语用学依据,认为情势变更本质上是言说互动背景的异动。关联原则认为作为协议形成与执行模式的商谈互动本质上属于认知过程,在共同的认知心理基础上,人们才能实现认知主体和认知对象,以及认知环境和交际意图的协调。关联原则能够激发法律人在全面分析案件事实与规范要素的互动中的判断智慧,他们可以结合推理效力预期和前提要素的多重发掘,从而有效提升语用推理的可接受性、正当性和合理性lunwenbox.com。
交际意图在由于特定关联要素的意外缺失,可能引发交际意图无法彻底落实或者只能部分落实的时候,就要求言说者调整对情境的认知模式,开展基于当下情境的新一轮商谈。新的协议如果无法限制在当事人认同界限,就有可能导致第二重基于法律规定的语用效果,那就是合同的撤销,即合同目的已经超越了仅仅是显失公平的结果,而无法在变更后的情境中得以行使。“一般而言,意图只能靠推理,而不能进行解码”。情势变更作为事态性信息,能够有效帮助当事人辨察其中包含的和其合同权利密切关联的要素,同时此信息在达成共识意见的情况下,将此意图传达给对方当事人,使其推导出对方当事人可能具有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意图。这种意图本身可接受性与有效性的论证需要建立在新情势对于当事人缔约期待落空的程度,以及双方对这种落空认同形成的判决或调解方案的理解方式和效益评估,因此需要尊重当事人意思的自治原则,确保当事人针对新形势中的利益协调,以及选择最佳方案的自由。
假定某协议缔结的语境基础集合中CN有C1,C2,C3w w Cn几种情境要素涉及合同目的能否完整实现,其中任何情境要素的实际发生就都有可能使当事人不得不重新考虑原有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是否需要存续下去。作为情境基础的互动前提,是否和个人意图具有关联性,需要从交往主体的互动目的以及双方的共享知识背景的理解为前提。例如,可以从以下几种可能性中予以考察:
P1:情景要素C1根本未曾在缔约以及合同履行中被当事人考虑、预估或意识到;
P2:情境要素C2在缔约时被考虑到,但当事人保有该情境A稳定不变的确信;
P3:情境要素C3及其可能的变动情况在缔约时被考虑到,并根据预估与计算,各方当事人相信缔约后以及履行完毕前,该变动不会对合同效力及其目的的实现产生任何影响;
P4:情境要素C4及其可能的变动情况在缔约时被考虑到,并根据预估与计算,各方当事人相信
缔约后以及履行完毕前,该变动会对合同效力或者目的的实现产生影响,但仍然约定回避对该变动的影响的回应,坚持按照合同原有内容予以履行;
PS:情境要素CS及其可能的变动情况在缔约时被考虑到,并根据预估与计算,各方当事人相信缔约后以及履行完毕前,该变动会对合同效力或者目的实现产生影响,约定变更合同内容,使缔约
在关照各方当事人交易预期的基础上,更加符合变动后的情境……
从上述判断可以得出,情景要素是否包含在或隐含在作为缔约基础的初始语境当中,和初始语境的关联性程度,以及初始语境得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延伸进度的考察,需要建立在缔约人的认知基础之上,尽管当事人对未来权利义务关系基于情势背景的走向未必完全精准,至少都反映了他们的真实意图。事实上,P1到PS这几种可能性都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它们都深刻影响着当事人在合同开始履行之后是否约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P1到PS作为缔约互动模式的可能客观走向,为事后情势变更效力的裁判提供了语用推理的前提,和理解合同履行中异动事件的整体性影响的参照性inferentiav依据。因此它们决定的不是单一的语境,而是一系列的可能语境,异动要素的具体提取和合同约定相关要素的关联性是对合同情境特定部分予以重新理解、商谈及处置的根本依据。从直觉上来判断,关联理论涉及话语效力、思维现象及其推断结果。因而,情势变更成为主体进行推论的外置信息,结合其导入判断内置的情境类型实现对特定语境含义的理解lunwenbox.com。
从认知科学的角度分析法律论证规则问题,目前在国内外学界鲜有探讨。本文从法律论辩规范性入手,通过论者主体的个性、论者意图的建构意义和论题识别与认定等分析尝试着手此论题。如上文所言,对于理性言说主体来说论证情境的异动和逻辑规则的协调,必然和论者自身意图结合在一起,实现意义淦释和理解。这就对法律论辩整合语言使用与论者心智状态提供了切入点。论者的认知模型如何遵循论证的规范性,如何进一步通过逻辑学的形式化对参与各方的心智状态,在基于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界定与描述,从而在外部论辩对话与内部认知状态之间搭建起规范性的桥梁。本文提出这些问题,是期待整合法学、语用学和认知科学的理论精髓,为法律论证规则的研究提出新的思路。(本文由中国论文平台网提供,如有更多需要,可登陆http://www.lunwenbox.com 咨询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