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于主体特性发展我国乡村老年教育的现实需求
我国是农业大国,乡村人口是国家人口组成的绝对主体。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乡村劳动力及人口“进驻”城市,成为城市或城镇日常居留人口,由此使得日常居住、劳动和生活在乡村的主要是老年人和妇幼群体,乡村社会结构呈现出老龄化特征,老年人成为乡村人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下我国乡村常住人口的主体成员。这就要求我们密切关注乡村老年群体,关注他们的物质与精神文化发展需求,积极发展乡村老年教育,提高乡村老年群体的综合素养与精神文化面貌,不断开发乡村老年群体的人力资源,使乡村老年群体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在乡村发展中实现乡村老年群体的积极老龄化。
然而,当下关于乡村老年群体的各种科普、文娱等方面的教育活动却尚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已有的教育形式及其内容也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乡村老年群体的实际情况,不能有效改进乡村老年群体的精神文化生活,这与我国当下乡村常住人口以老年人为主体的情况严重不符。要改善这种被动的“落后”状况,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就是充分了解乡村老年群体的实际情况,把握住他们的主体特性。
二、基于主体特性是有效实施乡村老年教育的前提与关键
对乡村老年教育实施状况进行改进,需要建立在对乡村老年群体必要而充分的了解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与开展行动,才能有的放矢,从容运筹。而且,国家之所以倡导乡村老年教育,就是要契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国家经济社会全面发展需求,针对乡村社会结构老年化和乡村老年群体物质文化等生活状况欠佳的状况,帮助乡村老年群体“从健康、参与和保障等方面积极应对老龄化”,在充分发挥老年人力资源作用促进国家和乡村改革建设的同时,实现幸福老龄化。老年教育虽然在我国已经开展了相当一段时期,但在乡村尚处于实验和摸索阶段。唯有从乡村老年主体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他们所处的地域环境,在深人把握他们主体特性的基础上,因时、因地、因事、因人制宜,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乡村老年教育,并达成预期目的。
三、我国城市老年教育实践的启示
我国省市县的城区和城镇(以下简称“城市”)的老年教育已经走过了一段较长的历程,也取得了可喜的成就。综观这一历程中所走过的每一个发展阶段、各种对策的实施与成就的取得,可获得重要经验,即应在对主体阶段性发展特征和发展需求进行深人研究、了解与全面科学合理把握的基础上,针对性地开展老年教育活动。乡村老年群体具有与城市老年群体迥然不同的主体特性,同时,由于地域环境差异、民族心理态势的差别,不同地域乡村老年群体具有多样的群体特征和发展需求。由此,未来我国乡村老年教育实践需要在借鉴城市老年教育经验的基础上,充分遵循乡村老年群体的主体特性,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践活动。
四、当前我国乡村老年群体的主体特性
(一)主体的规模性状
一直以来,乡村人口都是我国人口数量的最大组成部分,与此相应,乡村老年群体也在我国老年人口中占据绝对数量优势,即使在不断城镇化的当下,“我国仍有近60%的老年人口分布在农村”。在农村,他们大都属于“空巢”老人或“留守”老人,其中有部分人是失独老人、失偶老人或者孤寡老人。相比城市老年人,他们不仅队伍庞大,多处于留守或空巢状态,而且普遍受教育年限较短,整体科学文化知识素养比较低,相较城市老年群体形成了严重的城乡不平衡,这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乡村建设需求极其不相符,严重影响了新时代乡村建设和国家社会建设的进程,也深刻影响到其自身以及农村留守年幼群体的生活生命质量与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主体的活动环境
从发展老年教育的角度看,乡村老年群体所处环境更多的是充满了阻碍或抑制主体发展的消极条件,但消极条件中又蕴含和夹杂着诸多有利的积极因素。
自然环境方面:乡村日益凋敝、破败,乡村老年人据以安身立命的家园正在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中逐渐消逝,成为人类历史上的一抹记忆。而文化环境是人们在生活实践中共同建构起来的一种情境与氛围。
(三)主体的经济状况
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形塑了乡村老年群体贫困的时代背景,也造就了乡村老年群体贫困的逻辑起点。一方面,有关乡村的养老、医疗、保险等基本福利和基础保障体制机制尚处于不断完善时期,乡村老年群体在制度上缺乏充足的生活保障。另一方面,乡村老年人大多属于农耕人口,不具备相应职业技能,缺少稳定收人,经济状况相对较差。同时,随着社会变迁,乡村老年群体在经历了现代性的“去价值化”后,又过早、过多地把早年积累的财富非均衡性地转移到子女手中,致使自身晚年处于经济困窘状态。
(四)主体的社会地位
总体来说,乡村老年群体在社会中的地位普遍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底层的劳动者。他们大多知识文化素养不高,缺乏必要的职业技能,只能通过简单的体能劳动获取主要经济收人。二是最基层的社交圈子。他们长期生活在社会的最基层,从事着缺乏技术含量的体力劳动,这种生活环境使得他们日常交往的对象多是与他们状况相同或类似的群体,而鲜有可能与较高社会层次的人往来。三是“精英”群体的“仰望者”。他们长期困于“底层”,强烈渴望能够改善境遇,跻身上层社会生活,本能地把处于社会上层的“精英”群体作为崇拜对象,对他们充满崇敬甚至膜拜。四是悲哀的伤害承担者。由于自身知识、能力等综合素养的限制,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及维权的意识与能力,加之所处社会地位不高,使得他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相对易于受到各种伤害,受到伤害后又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五、主体特性视角下我国乡村老年教育发展建议
(一)增强教育扶贫功能,扶助乡村老年群体增收
一是针对乡村老年群体经济实力不足、职业技能低、“闲散”时间多的特点,可以在电视或广播等媒体上开辟适合乡村老年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在乡村建立专门的老人劳动技能培训与推广站点,提升乡村老年群体的劳动技能,扩大他们再就业和创收的机会。二是积极搭建平台,为乡村老年群体再就业提供机遇,帮助他们树立再就业的自信。三是充分挖掘和利用乡村老年群体的人力资源优势,增强乡村老年群体的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能力。
(二)提供多种文化娱乐形式和内容,丰富乡村老年群体的文化生活
一是在广播、电视等现代媒体上开辟适合乡村老年群体的文娱活动专栏,或利用乡村社区,定点定期提供适切的老年文化活动,加强乡村老年群体文化建设。二是积极开发乡村传统特色文化资源,满足乡村老年群体的共同文化需求,挖掘和宣传当地老年教育中具有示范效应的文娱项目,促进区域老年教育品牌的塑造。三是积极发挥退休返乡的党政干部、教师与返乡自主创业卓有成就者在乡村老年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三)加强科普宣传,增强乡村老年群体的健康科学生活能力
一是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乡村社区宣传栏、医疗志愿团队的医学常识普及活动等,加大宣传健康饮食、卫生保健、重大疾病预防和突发疾病应急处理常识,增加乡村老年群体医疗卫生知识,提高他们的健康生活水平。二是组建各种乡村医疗志愿服务团队,为乡村老年群体提供经常性、费用少的医疗诊治和康复指导,帮助乡村老年群体减轻老年疾病的折磨,争取早日康复,提高乡村老年群体健康水平。三是加大关于科学养育幼年群体的知识宣传,提高乡村老年群体抚育幼年群体的能力和水平。
(四)重视乡村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乡村老年群体的法律维权意识和能力
一是广泛利用电视、媒体等现代媒体,充分利用乡村社区基础宣传设施,加强普法宣传,增强乡村老年群体的权利主体意识,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二是组织动员相关法律服务部门,经常性开展法律下乡服务活动,送法上门,在解决乡村老年群体法律困惑和权利纠纷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维权体验及维权能力。三是建立乡村法律义务服务网点,为乡村老年群体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指导与援助,增强乡村老年群体的维权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