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深交所和证监会新闻发布会要点汇总----草根代写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3日

证监会:对5宗案件进行处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12日表示,近日,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4宗内幕交易案,涉及股票博汇纸业、科达股份、新赛股份、钱江生化;还有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涉案人为恒泰证券员工。

证监会:IPO企业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为“三类股东”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1月12日介绍了拟申请IPO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涉及“三类股东”情况时的审核政策。

常德鹏表示,2016年以来,新三板企业申请IPO数量增多,部分企业出现涉及“三类股东”的情况,鉴于“三类股东”可能存在层层嵌套、高杠杆、股东身份不透明且无法穿透式监管的问题,监管部门在发审时进行了重点关注,部分企业也对“三类股东”进行了主动清理。

考虑到该问题不仅涉及到监管政策的落实,也涉及到新三板市场的发展,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近期证监会明确了对存在“三类股东”情况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的监管政策。

一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IPO相关规章的要求,公司稳定性与控股股东和实控人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第一大股东不能是“三类股东”。

二是为确保“三类股东”是依法设立、规范运作的,要求其已经纳入监管部门或自律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

三是为防止利益输送,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以及层层嵌套的产品,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三类股东”提出整改计划,同时要求“三类股东”要穿透监管,中介机构也须就此进行核查。

四是要求“三类股东”对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细则问题解答
  据上交所12日消息,上交所经认真梳理研究,并报中国证监会,于1月12日对外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简称《减持问答(一)》),以解答市场各方关注的问题,便于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股东及董监高依法合规减持。
  《减持问答(一)》内容上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特殊业务如何适用《细则》问题,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配套融资发行股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二是《细则》具体规定的解释问题,包括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如何适用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日减持比例限制、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份协议转让后如何具体适用《细则》、混合持股减持顺序等。三是关于《细则》实施的“新老划断”问题,包括《细则》发布前存在禁止减持情形、董监高离职、大宗交易后续减持等。四是关于其他问题。主要包括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转让是否构成减持,B股、H股是否适用等。

   深交所: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行为被有效约束 日均减持额大降
  1月12日,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简称《答投资者问(二)》),以进一步解答市场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便于其深入理解和有效执行减持相关规定,确保有关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行为依法合规。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指出,《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施行以来,深市有关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行为有序透明,市场减持规模总体平稳。大宗交易“过桥”减持漏洞被封堵,深市大宗交易日均减持金额较《实施细则》施行前降幅为44%。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行为被有效约束,日均减持金额较《实施细则》施行前分别大幅降低60%和42%。

深交所强化年底突击创利监管 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据深交所12日消息,岁末年初,深交所多措并举,持续强化上市公司年末突击进行利润调节行为的监管,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上市公司涉嫌利润调节及相关会计处理问题,深交所加大“刨根问底”式监管力度。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发出问询函、关注函等各类函件49份,要求相关公司详细说明资产出售目的及商业实质、交易对手方情况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产交易作价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等中介机构发表专项核查意见;二是向上市公司2017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和年审会计师发出17份执业提示函、关注函,通报我所关注的重要会计问题,要求在2017年年报审计中予以重点关注,并郑重提醒其应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审慎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保审计质量;三是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相关内幕知情人,并对停牌前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情况以及内幕知情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股票交易进行严查;四是向辖区证监局发函11份,提请辖区证监局对公司相关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协助调查;五是将个别情形严重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上报证监会查处,并将其调出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司范围,对其信息披露公告实施严格事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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