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单位全年要求职工至少在3个月前报告其下个季度每天每小时的行踪,并时刻准备接受检查,估计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甚至是荒唐的!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 )的行踪规则就是这么要求运动员的。这就产生了以下几个问题,即这种行踪规则有可能危及运动员的哪些权利?当前的行踪规则是如何逃避法律限制的?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法院在何种情况下,才有可能突破行踪规则的自治性,保护运动员的权利?回答上述问题,不仅可以揭示行踪规则的实质根据,而且,这还有助于揭示行踪规则所蕴含的运动员的权利范围。
1行踪规则的演变:从任意到强制
由于兴奋剂检查通常落后于兴奋剂使用的现实,特别是兴奋剂作弊手段的多样性和便捷性,使得赛外突然而不进行事前通知的检查(即飞行药检),对兴奋剂的控制越来越重要。但是,这种检查制度的实施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运动员必须事前报告其行踪信息。为了确保运动员能及时提供准确的行踪信息,反兴奋剂组织不仅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了运动员有报告行踪信息的义务,而且,还在相应的《国际检查标准》中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两部分内容合并在一起,统称为行踪规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化:
其一,行踪规则的违法构成发生了变化。
其二,强调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与国家反兴奋剂组织之间的合作,并设立合作机制。
2行踪规则与法律的冲突与形式超越:“体育例外”原则
2. 1行踪规则与隐私权的冲突与超越
行踪制度设立后,一直受到很多人的批评,那么,行踪规则真的会侵犯运动员的权利吗?由于国际奥委会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是在瑞士洛桑成立的,而瑞士又是欧盟的成员国,所以,要回答这个问题,只能从欧洲法、瑞士法或者国际公约中寻找答案。瑞士联邦法院公开指出,行踪规则并不违反瑞士的法律。其实,人们对行踪规则的指责,主要根据是欧洲法的规定。《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个人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家庭和通讯有受尊重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
2. 2行踪规则与个人信息权的冲突与超越
欧洲法不仅对工人的隐私提供保护,而且,这种保护还扩张到个人数据(信息)上。行踪规则与欧洲法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之间,也存在着冲突:首先,欧洲95/46号指令规定,个人数据应当得到保护,人人享有个人信息权。欧洲法院认为,根据《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欧共体条约》(以下简称《条约》)和《欧洲人权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欧盟成员国的法律不得违背《公约》的规定。
2. 3“行踪”规则与休息权的冲突与超越
2003年的《欧洲劳动时间指令》(以下简称《指令》)第5条规定,工人有权享有每周最低24小时连续不受打扰的休息权;第7条规定,每个工人有权带薪年假,每年至少不低于4周。这种规定适用的对象既包括公权力机关,也包括私人组织,所以,反兴奋剂组织有遵守的义务。
3行踪规则正当化的实体法根据:比例原则
3. 1“体育例外”原则的突破
由于行踪规则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特别是劳动法上的休息权,存在着明显的冲突,而“体育例外”原则并不能从实体上解决行踪规则的正当性问题,这也就意味着“体育例外”原则存在着被突破的可能、
3. 2行踪规则正当化的实体法根据其实,法律甚至是宪法所设置的各种权利,并非是绝对的,它们有可能对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权益做出一定的让步,但是,这种让步必须符合比例原则的规定。f}l这样,行踪规则只要符合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即使其实施剥夺了运动员的一些权利也是正当的。
4行踪规则适用的实体法限制:责任主义原则
如前所述,行踪规则本身具有侵权性,如果其实施一旦违反了责任主义原则,法院有可能给运动员提供救济。责任主义原则之所以构成行踪规则适用的实体法限制,因为《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规定,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国际体育仲裁庭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当仲裁裁决违背了瑞士的公共政策时,法院可以宣告仲裁裁决无效。
4. 1行踪规则的适用侵犯了运动员的权利
根据欧洲法,行踪规则的正当性是建立在比例原则的基础之上的,然而,从司法主权的角度看,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运动员并没有遵守欧洲法的义务,当然也就不享有欧洲法规定的权利。
4. 2行踪规则的适用违反了责任主义原则
正是由于行踪规则的正当性建立在比例原则的基础之上,所以,其实施必须要遵守责任主义原则,否则,就有可能违背权衡性原则,此时,运动员有权向法院主张权利。
4. 3行踪规则的适用给运动员造成了现实损害
根据当前的法律,对于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法律通常并不都干预,只有造成一定的现实损害时,才会给被害人以救济。比如,由于广告印刷错误,致使很多人误认为被害人家庭电话为色情热线,于是被害人不停地受到骚扰,此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相反,被害人没有因此受到骚扰,或者很少有人打此电话,则不应视为是对隐私权的侵犯。
5结语
既然《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是由处在瑞士洛桑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制定的,由于其是瑞士的一个民间组织,故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当然有遵守瑞士法和欧洲法的义务,即瑞士法与欧洲法构成条例的有效规范限制。全世界的精英运动员一方面有遵守条例所规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其应像瑞士或其他欧洲运动员那样,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瑞士法和欧洲法所规定的权利,这也是《奥林匹克宪章》中“公平竞争”精神以及《条例》中的“公平和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这样,行踪规则使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和国际奥运会等国际组织对运动员的规制权,从赛场扩展到日常生活,由此造成瑞士和欧洲法的适用范围,扩张到欧洲之外,这是体育法国际化带来的必然后果之一。这种现象显然有悖于传统的法律理念,但其并不是对传统法律理念的彻底颠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