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宗教团体方面,中国和哈萨克斯坦都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宗教团体的登记注册、出版物、财产、教职或传教人员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两国的区别如下:
(1)从宗教团体的设立与注册登记制度来看:第一,注册登记主管部门不同。中国由两个主管部门进行宗教团体注册登记审查,实行双重管理的制度。如申请设立宗教团体,须经民政部门以及宗教事务部门两个主管部门的同意,相关程序较为繁琐。而且,民政部门以及宗教事务部门在审查时可能会出现审查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哈萨克斯坦的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只有一个,即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第二,宗教团体的设立条件不同。中国宗教团体的设立,应参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该条例规定了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时应当具备的六个条件,这六个条件是针对所有社会团体而言,具有普遍适用性,并没有对设立宗教团体进行专门性的要求。第三,对宗教团体发起人人数要求不同。中国设立宗教团体,是按照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标准进行要求的。哈萨克斯坦设立宗教团体的发起人人数要求为50-5000人。另外,哈萨克斯坦还要求国家级别的宗教团体需要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的人数也有要求,限制了小型宗教团体的成立lunwenbox.com。
(2)从宗教团体审批的前置程序来看:在哈萨克斯坦,宗教团体注册和国家审批之间设立了神学专家鉴定的中介程序。此程序为国家审批宗教团体的前置程序,神学专家对宗教团体的设立预先进行审查,强化了宗教团体注册审查的科学性、公正性、客观性,从而可以降低宗教与国家间的对立与冲突,不失为明智之举。而中国设立宗教团体时,仅是国家主管部门具有审查权和批准权,不存在这项中介程序,有可能会增加宗教与国家间的矛盾。
(3)从宗教财产属性界定及管理侧重点来看:中国的宗教财产包括宗教团体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哈萨克斯坦的宗教财产特指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收益。中国在保护合法宗教财产的基础上,还侧重于对宗教财产的登记等程序的管理,旨在要求宗教团体按照国家规定合法使用、占有财产。哈萨克斯坦侧重对宗教团体财产权的保护,旨在赋予宗教团体使用、占有并且通过受赠、经营等方式获取财产的权利lunwenbox.com。
(4)中国的《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是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制度,而哈萨克斯坦的宗教管理法中规定的是传教人员管理制度,二者并不完全相同。在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方面,中国是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按照各自宗教的情况和特点进行规定的,并且只需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即可从事教职工作。哈萨克斯坦规定的是传教人员的注册制度,即传教人员只有通过国家注册才可以从事传教活动,且注册时需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并经严格审核后才可通过。哈萨克斯坦对传教人员申请注册时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有着详细的规定,对外国人申请传教活动的规定则是更为严格。(本文由中国论文平台网提供,如有更多需要,可登陆http://www.lunwenbox.com 咨询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