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生活原理植根于老百姓过日子的规则与逻辑之中,而这些规则与逻辑又反过来支撑着宋代田宅典卖交易活动中法律、法令的建立与运行。那么,这些规则与逻辑的表现形式,又是什么呢?
第一,重视家庭伦理的规则。过日子就要有家庭,家庭必有夫妻、父母与子女。男女不能随意结合,必有规则,中国人的第一规则便是家庭伦理规则,其中包括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则,夫妻之间的规则。这是中国人之所以为中国人的第一准则。第二,重家庭财产的规则。古代中国,平凡百姓,数间草房,几头耕牛,数亩薄田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基本保障。就此意义而言,中国人看重财产,决不会随便让与。中国也有过土地私有制,否则宋代以下田土买卖不会习以为常,所谓“千年田换八百主,今日一年换一家”。但这个视自家财产不可轻与他人的观念,并非以个体为本位的“个人权利之私”,而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伦理个体之私”。第三,重契约履行的规则。这三种规则塑造了宋代人的生活原理与文化意义。
首先,家庭生活中强调子女对父母的孝敬,父母子女之间财产关系的分配虽受分家习惯支配,强调诸子均分,但这并非是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界定,而是基于生活所需的异财同籍,是和谐思想下的相给相与,不是你我之间的权利义务。
其次,中国历史上,无论是田宅还是牛马等动产,都在绝大多数时间内为私有制,但是这个私有制存在着诸多附加条件,宗法乡族与国家皆在此私有制上留着权利,构成现代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负担,如国家赋税、田不出族、房不离宗等。故私有制神圣在中国历史上不曾实现过。即便是如今的民法,在土地不是私有的情况下,完整的物权无法建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如果离开了党的政策及其特别民事法规,仅靠制定民法典、单行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都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
最后,中国文化以善为本位,以诚信为导向,国家制定法以惩治罪恶为依归,司法中的民事判决倡导示信于证,各种契约的履行以诚信为本。
综上所述,可得出如下结论:
(一) 会要体史书资料丰赡,记事详尽。尤其是《宋会要》,即现在能看到的、经过学人点校出版的《宋会要辑稿》(16册),其包含的宋代法律文书与司法档案的历史元素,在宋代文献大量失传的情况下,尤显珍贵,应深人挖掘。
(二)宋代有关田宅典卖的法律,其逻辑起点、展开与归属,皆与西方物权法体系迥异。其宗旨不单纯是厘清权利边界,而是在责任划分的基础上,注重土地权益的多重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于孝义精神,诚信善良与责任划分是宋代人的生活原理,也是支撑法律建立与运行的逻辑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