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决策中教师程序性权利保障的法律渊源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6日

在美国,高等教育机构在做出教师人事决策方面建立了不同的程序性要求,当管理人员试图解决有关教师聘任、续聘、晋升和终身教职方面的程序性问题时,他们必须首先参考这些要求,无论何时,这些要求都能合理地成为教师与大学签订的合同中的一部分,法律也期望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予以遵守。美国高等教育法律学者卡普琳(William A. Kan)等人提出,美国高等教育的法律渊源包括联邦与州宪法、联邦与州制定的法律、联邦与州政府行政部门的规定与规章、州普通法(合同法、侵权法、代理法)、外国法与国际法、判例法(联邦最高法院与巡回上诉法院)、高等学校颁布的规则与规定、高等学校作为一方签订的合同、高等学校的学术习惯法等。具体到公立高校教师人事决策中教师程序性保障议题上,其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对公立高校教师正当程序权利的宪法保护    

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州立大学董事会诉罗斯案和佩里诉辛德曼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当公立高校教师的人事决策剥夺或侵犯了教师的“财产利益”或“自由利益”时,其应受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的拘束。据此,教师享有宪法所保障的公平听证的权利。其中,“财产”和“自由”的术语是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本身的措辞。即:“非经正当法律程序,国家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法院通过对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解释,为公立高校教师人事决策中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确立了基本的标准和原则。例如,如何理解财产利益或自由利益受损的情形;如何在具体情形中灵活地适用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2.州法律与行政规章对公立高校教师正当程序权利的法律保护    

美国公立大学常常受到州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制,这些条款规定了适用于教师人事决策的相关程序。如,在布若莱特诉东爱荷华州社区学院第九合并区董事会一案中,要求为公立学校教师举行解聘前的公开听证的州法律也适用于社区学院。大学的程序性规定或州法律也适用于教师申请终身教职的情况。许多大学实行的政策表明,只有董事会能授予终身教职,法院否认了这些判例中事实上的终身教职的授予。如,在希尔诉塔拉迪加学院一案中,法院拒绝授予一位在大学服务十年的教师事实上的终身教职,因为该校的教师手册中明确规定只有董事会能授予终身教职,终身教职不能自动获得。然而,在另外一些判例中,教师声称,由于他们为大学服务的年限较长,他们已经获得了事实上的终身教职(defacto tenure,即便大学没有采取正式行动授予他们终身教职。例如,在杜干诉斯托克顿州立学院一案中,一位已经在这所州立大学工作十三年的教师(在这期间她处于非教师职位),她声称她的工作年限足以赋予她终身教职。法院审查了该教师受聘于大学期间发挥影响的州法律,法律中明确规定连续在州立大学工作五年以上的教师即可获得终身教职。尽管州高等教育委员会的规章规定只有大学董事会能授予终身教职,法院注意到这一规章和州法律中的具体条款相矛盾,因此超出了该委员会的法律权限。据此,法院支持了该教师的利益诉求。    

值得指出的是,美国公私立大学二元区分的法律传统,在教师人事决策的程序性要求这一议题上显得尤为明显。具体而言,公立大学在人事决策方面的程序性规定被认为是国家行为,受到程序性正当程序的宪法要求的约束,而私立大学则不受这些宪法要求或州程序性法令和规章的限制,契约法才是私立大学设立或检验他们对教师的程序性义务的主要甚至唯一基础。例如,在琼森诉基督教兄弟学院一案中,一位副教授由于大学未授予他终身教职而以大学违反聘任合同为由对大学提起诉讼。这所大学是地处孟菲斯的一所宗教附属大学,在其教师手册中有正式规定的终身教职项目,其中包含了一七年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教师每年与大学签订一次聘任合同,一七年之后,根据终身教职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校长的批准,学校决定是否给予教师附带第八年聘任合同的终身教职,或将其解聘。原告声称,一旦他试用期结束并提出了终身教职的申请,他就有权享受大学在解雇终身教师上所实行的正式告知和听证程序。田纳西州最高法院认为,无论是教师与大学一年签订一次的聘任合同条款、公开发布的终身教职项目,还是大学广泛实行的程序,都没有证据表明处于最后一年试用期的教师可以和终身教职教师享有同等待遇。因此,大学没有合同义务为这名教师提供终身职教师享有的告知和听证的义务。    

3.教师手册或其他具有契约意义的机构政策对公立高校教师正当程序权利的契约保护    

除了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和州法律与行政规章的相关条款,为公立高校教师的正当程序权利提供保护外,教师手册或其他具有契约意义的机构政策,也能够为其正当程序权利提供保障。如,在斯科翰诉布卢姆斯堡州立学院董事会一案中,一位未和大学续约的教授声称,大学没有遵守政策声明为学术自由的判例举行听证。上诉法院认为,大学必须遵守政策声明,并将此案发回重审。初审法院发现,州法律下政策声明授予了合同权利,该教授的判例涉及政策声明含义内的学术自由,因此教授拥有声明内明确提到的程序性合同权利,而大学违反了这一权利。同样地,在尤尔斯托夫诉阿拉斯加大学费尔班克斯分校一案中,法院认为,大学人事管理条款中关于告知的要求也属于教师合同的一部分,而大学未能及时告知原告不续约的结果,因此违反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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